吉林“假药案”审结 5名被告当庭认罪获刑
2012/3/26 11:33:58作者:商玉恩 摘自:新华网吉林频道 编辑:鲍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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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备受媒体及百姓关注的“生产销售假药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以生产、制售假药罪分别判处张兴林、刘洋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三名被告均以犯有生产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吉林省伊通县无业人员(现住公主岭市)被告人刘洋在药品交易会上结识了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车埠口村农民(被告人)张兴林(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苏王村),并约定在张兴林等人处购买假药药板。
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15日,张兴林接到刘洋的购买治疗某种类病症的药板订货后,没有按照药典处方规定的成分和含量去购买原材料,而是到药品市场上购买最廉价的中草药加工成药板,通过物流公司发给刘洋。
刘洋收到假药药板后,冒用具有正规资质药品生产厂家名称和国药准字批号,委托四平市天兴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印制苦瓜降糖宁胶囊、植物降糖宁胶囊、百草肠胃舒胶囊等药品包装盒和药品说明书,雇佣当地农民(被告人)田俊昌、葛立平等人,先后租用伊通镇内北山鹿场院内及伊通镇邵家村居民徐春艳(另案处理)房屋,包装生产假药。
为顺利销售假药获取非法利益,刘洋找到公主岭市个体工商户(被告)尤亮清的刻字社,提出要刻制公章,在其未提供任何合法手续及有效证明和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和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在公主岭市迎宾路正源花店内私刻了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和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的公章。
自此,刘洋自称是药品厂家的“刘经理、王经理、曹经理”,在药品交易会上展示自制的假药样品,并在亮点网站上发布假药招商信息,向部分购药人提供伪造的药品生产厂家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广告批文等复印件。
以此方法,刘洋将假药分别销往黑龙江、辽宁、山东、河北、陕西等省,直接证据证明销售额为20.5万元,获利近20万元。
另据查明,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张兴林在西安市未央区上庄村租用董喜安的住房,购买制造假药药板所用的套壳机、胶囊填充机、铝塑泡罩包装机、塑料封口机等设备,又在西安市药品市场购买廉价中草药,雇人加工,生产制造假药药板,在内蒙古呼和浩特药交会和郑州药交会上发布销售药板信息,销售假药药板,至案发前,共计生产销售假药药板30余万板,销售额为15万余元,获利10余万元
被告人刘洋为了非法谋取暴利,不顾危害人体健康,在西安、咸阳等地购买假药药板,私自在四平市和公主岭市印刷企业印刷药品包装盒和说明书,在伊通雇用田俊昌、葛丽平等人将假药药板和说明书装入药品包装盒,打箱发到公主岭市向外销售,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张兴林在西安市未央区上庄村租用他人的住房,购买制造假药药板所用的套壳机、胶囊填充机、铝塑泡罩包装机、塑料封口机等设备,又在西安市药品市场购买廉价中草药,雇人加工,生产制造假药药板,在内蒙古呼和浩特药交会和郑州药交会上发布销售药板信息,向外销售,谋取暴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洋、张兴林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田俊昌、葛丽平在被告人刘洋生产假药的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其行为均构成生产假药。被告人尤亮清在被告人刘洋在销售假药的犯罪中其帮助作用,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伊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及适用法律的意见,法院全部予以支持,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兴林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刘洋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田俊昌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 000元;被告人葛立平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 000元;被告人尤亮清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 000元。
五名被告当庭均表示认罪,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吉林省伊通县无业人员(现住公主岭市)被告人刘洋在药品交易会上结识了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车埠口村农民(被告人)张兴林(现住西安市灞桥区苏王村),并约定在张兴林等人处购买假药药板。
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15日,张兴林接到刘洋的购买治疗某种类病症的药板订货后,没有按照药典处方规定的成分和含量去购买原材料,而是到药品市场上购买最廉价的中草药加工成药板,通过物流公司发给刘洋。
刘洋收到假药药板后,冒用具有正规资质药品生产厂家名称和国药准字批号,委托四平市天兴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印制苦瓜降糖宁胶囊、植物降糖宁胶囊、百草肠胃舒胶囊等药品包装盒和药品说明书,雇佣当地农民(被告人)田俊昌、葛立平等人,先后租用伊通镇内北山鹿场院内及伊通镇邵家村居民徐春艳(另案处理)房屋,包装生产假药。
为顺利销售假药获取非法利益,刘洋找到公主岭市个体工商户(被告)尤亮清的刻字社,提出要刻制公章,在其未提供任何合法手续及有效证明和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和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在公主岭市迎宾路正源花店内私刻了陕西功达制药有限公司和山西黄河中药有限公司的公章。
自此,刘洋自称是药品厂家的“刘经理、王经理、曹经理”,在药品交易会上展示自制的假药样品,并在亮点网站上发布假药招商信息,向部分购药人提供伪造的药品生产厂家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广告批文等复印件。
以此方法,刘洋将假药分别销往黑龙江、辽宁、山东、河北、陕西等省,直接证据证明销售额为20.5万元,获利近20万元。
另据查明,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张兴林在西安市未央区上庄村租用董喜安的住房,购买制造假药药板所用的套壳机、胶囊填充机、铝塑泡罩包装机、塑料封口机等设备,又在西安市药品市场购买廉价中草药,雇人加工,生产制造假药药板,在内蒙古呼和浩特药交会和郑州药交会上发布销售药板信息,销售假药药板,至案发前,共计生产销售假药药板30余万板,销售额为15万余元,获利10余万元
被告人刘洋为了非法谋取暴利,不顾危害人体健康,在西安、咸阳等地购买假药药板,私自在四平市和公主岭市印刷企业印刷药品包装盒和说明书,在伊通雇用田俊昌、葛丽平等人将假药药板和说明书装入药品包装盒,打箱发到公主岭市向外销售,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张兴林在西安市未央区上庄村租用他人的住房,购买制造假药药板所用的套壳机、胶囊填充机、铝塑泡罩包装机、塑料封口机等设备,又在西安市药品市场购买廉价中草药,雇人加工,生产制造假药药板,在内蒙古呼和浩特药交会和郑州药交会上发布销售药板信息,向外销售,谋取暴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洋、张兴林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田俊昌、葛丽平在被告人刘洋生产假药的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其行为均构成生产假药。被告人尤亮清在被告人刘洋在销售假药的犯罪中其帮助作用,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伊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及适用法律的意见,法院全部予以支持,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兴林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刘洋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田俊昌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 000元;被告人葛立平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 000元;被告人尤亮清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 000元。
五名被告当庭均表示认罪,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本文关键词:假药案,打假,制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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