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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脉强肾酒擅自篡改夸大药物疗效
2007/4/18 9:18:43作者:时报记者 李劼 吴佶谊  摘自:摘自中国法院网 编辑: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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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篡改夸大药物疗效通脉强肾酒多次被各地药监部门通报 
  近年来,该产品多次被各地药监部门通报,成为违法广告名单上的“明星” 

  时报记者 李劼 吴佶谊 

  “首次实现了‘心、脑、肾’同治、互治,不仅对‘心脑血管病’和‘肾虚’有确切疗效,对风湿、糖尿病、前列腺等十大类慢性病也有治疗作用。”这是一种名为“通脉强肾酒”(国药准字B20020436号)的药品的广告宣传语。一瓶药酒,竟能成为包治十大类慢性病的灵丹妙药?本月初,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今年第一批药品违法广告名单中,“通脉强肾酒”因擅自篡改、夸大药物疗效而被通告。近年来,该产品多次被各地药监部门通报,成为违法广告名单上的“明星”。 

  记者调查发现,像“通脉强肾酒”这种,为获取最高利润夸大药品疗效而被卫生、药监等相关部门查处的情况十分普遍,尤其是肾病、心脑血管病这样市场需求大的病种。 

  记者联系该药品广东市场销售负责人向洪玖先生采访,对方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予以回应。 

  假借专家、患者之名宣传“医学突破” 

  据广州市天河庐阳专利事务所所长胡济元介绍,从“通脉强肾酒”的宣传上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他们存在以下几个违法之处。 

  胡济元介绍,《广告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这篇宣传“通脉强肾酒”的文章却说:“通脉强肾酒”是“中国第一个‘既治心脑血管病’又治‘肾虚’的国家准字号药品”、“这是三位‘国宝级’中医大师的革命性创新产品”、“这是现代人解决‘心脑血管病’和‘肾病’的根本方法”、“是中国第一个破常规跨系统的治疗大法”、“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机关服务单位亲自投资的项目,对其来说还是第一次”等。 

  《广告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而该篇宣传文章却说“临床观察组30位专家郑重承诺:用‘通脉强肾酒’3天反应明显,7天快速启动,28天同步修复,2~3个月双向激活两大生命轴心”,以此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与其他商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而“通脉强肾酒”的宣传文章中却说“目前市场上众多活血扩冠类药物和补肾壮阳类药物为什么不能让中老年患者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其根本的原因就出在通补脱节上”,以此贬低其他药物的作用。 

  另据了解,在2005年,在通脉强肾酒的宣传中出现的、享有京城四大名医之称的著名老中医关幼波以“冒用关幼波的名字和肖像进行以营利为目的宣传,侵犯了关幼波的名誉权”为由,将“通脉强肾”的生产企业丹东新世纪制药公司告上了法庭。 

  医学突破瞬间就产生? 

  “伴随着‘通脉强肾法’的推广,中老年的健康状况将全面改观,活到120岁不再是梦想。” 

  不少消费者质疑该宣传:中国人的平均寿命都提高到平均120岁已不再是梦想?这么大的人类突破既未见国家科委、卫生部等主管部门推广,也没见国内各主流媒体有任何动静……只有商家自己在那高唱凯歌?!这实在是难以令人置信。 

  胡济元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4条还规定,药品广告不可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效率;其它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等。另外,为了显示与其它心脑血管药物和补肾药有着本质的不同,“通脉强肾酒”不惜贬低同类:例如以往的心血管药物针对的是“心血管系统”,补肾类药物针对的是“肾系统”,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而“通脉强肾酒”则吹嘘首次采取将这两大系统并列起来的治疗模式,实现了“心脑血管病”和“肾虚”的同治互治,在疗效上产生了“共振效应”,成为国内首个既治“心脑血管病”又治“肾虚”的国药准字号新药等。 

  专家提醒患者应对症下药 

  广东省中医院ICU主任张敏州介绍说,心脑血管疾病是很复杂的一种病,不可能光靠喝酒就能治愈的?张敏州提醒广大患者,不要听信一些药品宣传中借某某著名专家之口宣传产品的疗效大突破,事实上不少专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无良商家所利用。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泌尿外科邓春华教授忠告患者,抓药先看病。不少人因被虚假宣传误导而误认为肾虚和ED(勃起功能减退)有关,事实上目前治疗ED要根据每个人的具体病因来针对治疗,有些心理ED根本就不需要用药,即便要用药物的患者,必须经医生处方后在医院药房领取。ED患者要有信心到正规医院向医生咨询、看病,不要私自滥用所谓的“补药”。图省事、贪便宜的侥幸心理,结果只有一个:被假药伤害健康,甚至累及生命。 

  广告宣传标语 

  在通脉强肾酒的宣传中写道:“我国三位国家级中医大师关××、路××、陈××教授,根据现代人的疾病模式,结合他们60年的行医心血总结出来了‘生命轴心学说’,为十大类慢性病的治疗开辟了一条全新的途径,找到了一种共同的治疗方法。根据‘生命轴心学说’开发出的新治病模式——‘通脉强肾法’,已在临床上获得了显著的成效。” 

  据了解,“通脉强肾酒”还利用患者现身说法。冠心病患者说,“心脏年轻了10岁!”中风病人说,“脑子特清爽!”肾虚人士感觉,“就像回到了十七八岁!”就连研制该药的陈文伯教授也表示自己鹤发童颜,神采奕奕,与长期喝此酒有重要关系。“通脉强肾酒”在广告中还宣称“名医、名酒、名疗效”,当天就有感觉,3天反应明显,“一瓶以后持久力明显加强,感觉自己好像回到了十八九岁”。 

  黑名单通脉强肾酒广告违规94次 

  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公布的当年第二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中,3月~5月全国共查处违法药品广告2461份,违法次数在5次以上的药品共有111种。这些违法广告的问题主要包括:未经审批刊播、使用过期失效文号、伪造冒用批准文号、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禁止广告宣传的品种进行宣传等。 

  据了解,违法广告次数在5次以上的药品共有111种,违法次数最多的药品是丹东新世纪制药公司生产的通脉强肾酒,违法次数为94次。 

  相关案例名医关幼波家属诉“通脉强肾酒”侵权获赔15万 

  京城四大名医关幼波2005年5月13日因病去世,其生前起诉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纠纷一案,也因其逝世而被裁定中止,2005年5月28日,关幼波的继承人向法院书面表示参加诉讼,该案依法又恢复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代替关老主张权利的是关老的妻子和关老的六位子女,他们在诉讼中称,关幼波系京城“四大名医”之一,是久负盛名的中医肝病专家,曾担任北京中医医院副院长、北京市中医学会名誉会长、中华全国中医学会常务理事、卫生部中医学术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自2003年底以来,关幼波在行医过程中不断有患者向其询问“通脉强肾酒”的药效,关幼波对此十分不解。直至在第二、第三被告发行的报纸上看到宣传“通脉强肾酒”的广告后,关幼波才得知第一被告未经他许可,擅自使用他的姓名和肖像大肆为其产品“通脉强肾酒”做广告,称“通脉强肾酒”系关幼波等三大名医发明,并以关幼波的名义提出治疗“心脑血管病”和“补肾虚”的理论和观点。关幼波为此曾多次向第一被告发出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停止虚假广告宣传,但第一被告因使用关幼波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获取了高额利润,在利益驱使下,仍继续在全国各地的报纸、电视台大作广告,对关幼波的警告置之不理。 

  关于原告所诉三被告侵害关幼波肖像权问题,法院认为肖像权是原像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制作、使用许可和利益维护的权利,第一被告的行为虽未侵害关幼波的肖像权,但其使用关幼波肖像进行广告宣传,应向关幼波支付使用费用。使用费的数额,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关幼波的学术成就、社会影响力等因素酌情判处。应当指出,第一被告使用原告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第二、第三被告予以发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法院提出严肃批评。故判决被告丹东新世纪制药公司给付关幼波肖像使用费15万元;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摘自中国法院网
本文关键词:通脉强肾酒,擅自篡改,夸大,药物,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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