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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刺五加注射液致人死伤案开审
2009/12/3 20:20:41作者:* 摘自:新华网 2009年12月03日19:24 编辑: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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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刺五加注射液致人死伤案开审
 新华网昆明12月3日电(记者王研)2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刺五加注射液致人死伤案。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片区销售经理张国宏、质量保证部部长王汝平被控销售假药罪。死者家属及伤者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检察院查明:2008年3月,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来顺物流公司发给张国宏一批刺五加注射液。货到昆明后因外包装受损及部分药瓶破损,张国宏拒收了部分药品。之后,这批拒收药品被拉回存于新天地物流昆明分公司仓库。新天地公司重新更换外包装后再次送交张国宏,张国宏拒收。5月底来顺物流公司与张国宏达成赔偿协议后,张国宏写报告给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全套包装材料50套,这批拒收药品运回哈尔滨进行了全套包装更换,并再次发往昆明。在明知这批药品已两次被更换包装的情况下,张国宏于7月1日接受了这批药品,并存入云珊医药公司仓库。

  后因昆明下大雨仓库进水,部分药品被淹,张国宏再次更换包装后,将注射液出售给无任何资质的社会闲散人员侯宝山(已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8年)。侯宝山把药品销售给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四人民医院,医院先后分别给患者张自清、李政、张培香、韦仁和、王智辉、普保华、范秀珍使用了该批刺五加注射液后,几名患者均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腹泻、高烧不退等症状,最终3人死亡3人受伤。检方认为,张国宏、王汝平无视国法,销售假药,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主任罗珂表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除了张国宏等人,被列为被告的还包括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四人民医院、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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