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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食品药品销售青睐网络平台
2013/7/23 9:15:14作者:章宁旦 葛晓阳 摘自: 法制日报——法制网 编辑: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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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今天通报称,当前,广州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呈现出共同犯罪现象突出、组织结构严密、涉案金额大及犯罪地点具有流动性等特点。另外,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大型展销会进行销售,增加作案隐蔽性。

  此前,广州曾破获一起假药案。2010年起,易某通过淘宝网从甘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假冒“VIAGRA”(中文商品名:“万艾可”)等注册商标药品(均为“伟哥”类药品),在其妻子陈某辉及其姐姐陈某英开设的成人用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牟利,并先后雇请易某畅、易某桐帮其收货、送货,将假冒药品销售给欧阳某、安某。而欧阳某、安某则通过在淘宝网分别注册名为“批零店168”和“寻乐园”的网店进行销售牟利。

  2012年7月24日至25日,易某等7人被抓获归案。警方从易某夫妇、陈某英的多处出租屋窝点及欧阳某、安某住处查获假药共120多万粒,经鉴定,价值1.1亿多元人民币。

  据广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广州市查处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基本上都是共同犯罪,且大多数共同犯罪人员组织结构严密,并且经过长期运作,涉案金额普遍较大,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上千万元。

  此外,不法分子的制假窝点大多选择在城乡接合部或者郊区的出租屋、平房、仓库内,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流动性强。同时,不法分子不断拓宽销售渠道,利用网络虚拟平台进行交易,或者堂而皇之进入大型食品、药品、保健品展销会进行销售,消费者难辨真假。

  对此,广州市检察院认为,在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备案审查制度外,亟待建立相关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所有对食品、药品安全有监管职能的机关均应纳入其中,将所有可能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案件置于司法机关的视野下,使得司法机关可以及时获取线索启动相关刑事执法程序。

  “对此类犯罪形成有效的打击,必须统一执法标准。”广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一方面,工商、质监、物价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形成统一的案件证据标准和案件移送标准。另一方面,要统一犯罪认定标准,提高办案效果。

  广州市检察院还认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站发布虚假食品、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食品、药品信息的监测,实现联网稽查。对触犯刑律的,应及时提取相关电子证据,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本报广州7月22日电

本文关键词:伪劣,食品药品销售,青睐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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