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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药情节恶劣者10年内禁入行
2013/7/22 8:56:42作者:李江敏 摘自: 南昌新闻网-南昌日报 编辑: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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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江敏)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我市出台《南昌市打击制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企业主管人员等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

根据《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按照《办法》,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还了解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本文关键词:制售假药,情节恶劣者,10年内禁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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