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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二药受害人律师团上书建议全国人大修改消法
2006/6/11 9:24:01作者:* 摘自:新华网  编辑:金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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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端午节——缅怀屈原爱国主义情怀的一天,“齐二药假药”事件受害人律师维权团从广东省广州市发出了特快专递,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49条,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和标准。 

    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的生命健康 

    明确惩罚性赔偿概念 

    建议提出,由于各种复杂原因,致使我国社会目前处于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高发期,各种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件频频发生,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巨能钙事件、龙口毒粉丝事件等等。于2006年5月在全国范围爆发的“亮菌甲素假药事件”只是其中之一例。类似事件的发生,给公民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和影响,也给公众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信心造成巨大的心理打击。 

    为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的生命健康,重建社会公众对良好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信心,维护社会的和谐与进步,我们认为有必要从立法层面的高度,通过加强对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刑事责任的方法,去遏制、威慑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这样的方法更能够符合当前复杂的社会需要,更能达到有效治理的立法目的。为此,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角度,依照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消法》第49条,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内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并扩大适用范围的建议,请予以调查、研究并采纳为提案。 

    剖析《消法》41条 

    保护疲软、威慑乏力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 

    其存在的问题: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限于填补性赔偿范围,对受害者人身损害的损失补偿明显不足。 

    填补性赔偿制度的设置目的在于填平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并使受害人恢复到权利未遭侵害之前的状态,以等额的损害赔偿金交换等额的损害是填补性赔偿制度合理性依据。 

    2、现行法律对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很难通过这种民事责任来促使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高度注意,也很难达到惩罚、遏制、威慑违法行为的目的。 

    补偿性赔偿制度由于其低额度的所谓“等价性”,对经济实力殷实的违规市场主体难以起到制裁作用,很自然,当侵权成本与侵权收益相当时,对人身权利的高度注意只能是一句空话,侵权人将无所顾忌地实施侵权行为。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只是对一些极端的危害行为增加了惩罚力度和违法成本;而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模式、理念、程序的巨大差异,以及广泛存在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违法者逃脱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较大,导致刑事责任对许多违法行为的威摄力较低。 

    另外,那些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极端的危害行为,其造成受害者人身损害的程度、严重性也极大,但其民事赔偿责任却是与一般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差别,这样对于受害者而言,经济赔偿方面是不公平的。摘自新疆重点新闻网--天山网(http://www.xjt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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