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购机器制假药虚构厂名 出售获利3万余元
2013/6/3 9:09:35作者:/ 摘自:中江网编辑 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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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结首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赵小武和苏近军二人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苏近军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无证制假:购机器制假药虚构厂名
2011年1月,赵小武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了中药制药机、打码机、钢磨机、封口机及大量塑料瓶等制药器材,按自己设计的样式和内容在网上订做大量药品标签,为其生产、销售药品做准备工作。
为了以假乱真,赵小武为准备生产、销售的药品起名为“中药风湿丸”、“中药心脑血通”、“中药胃痛灵”、“中药哮喘丸”。此外,赵小武还虚构生产厂家名称为“河南省长葛市瑞康保健药业有限公司”,以“铁凡”、“王梦飞”、“黄杰”的名义印制多张假名片。
当年5月,赵小雇请了苏近军帮其生产和包装药品,并约定每生产1瓶药付1元钱工资。
案发被抓:二人制售假药获利3万余元
据了解,至案发前,二人共计生产上述药品24557瓶销往云南等地,赵小武销售部分药品获得赃款3万余元,苏近军获得工资3千余元。
2012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将正在家里制药的苏某某挡获,并扣押了制药工具及半成品、成品药品。经筠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二被告人生产、销售的药品,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生产,系假药。
法院审理中认为,被告人赵小武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雇请他人生产药品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苏近军明知被告人赵小武无资质生产药品而受雇于赵小武帮助生产药品,并提供生产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生产假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故作如上判决。
无证制假:购机器制假药虚构厂名
2011年1月,赵小武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了中药制药机、打码机、钢磨机、封口机及大量塑料瓶等制药器材,按自己设计的样式和内容在网上订做大量药品标签,为其生产、销售药品做准备工作。
为了以假乱真,赵小武为准备生产、销售的药品起名为“中药风湿丸”、“中药心脑血通”、“中药胃痛灵”、“中药哮喘丸”。此外,赵小武还虚构生产厂家名称为“河南省长葛市瑞康保健药业有限公司”,以“铁凡”、“王梦飞”、“黄杰”的名义印制多张假名片。
当年5月,赵小雇请了苏近军帮其生产和包装药品,并约定每生产1瓶药付1元钱工资。
案发被抓:二人制售假药获利3万余元
据了解,至案发前,二人共计生产上述药品24557瓶销往云南等地,赵小武销售部分药品获得赃款3万余元,苏近军获得工资3千余元。
2012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将正在家里制药的苏某某挡获,并扣押了制药工具及半成品、成品药品。经筠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二被告人生产、销售的药品,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生产,系假药。
法院审理中认为,被告人赵小武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雇请他人生产药品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苏近军明知被告人赵小武无资质生产药品而受雇于赵小武帮助生产药品,并提供生产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生产假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故作如上判决。
本文关键词:两名男子,购机器制假药,虚构厂名,出售获利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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