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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男子开药厂制2万瓶假药 获刑2年罚款2万
2013/5/27 8:58:52作者:李田钟 熊静 摘自:四川新闻网 编辑:易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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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筠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苏某某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这是该院近年来审理的首起此类案件。

  2011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了中药制药机、打码机、钢磨机、封口机及大量塑料瓶等制药器材,按自己设计的样式和内容在网上订做大量药品标签,为其生产、销售药品做准备工作,并为准备生产、销售的药品起名为“中药风湿丸”、 “中药心脑血通”、“中药胃痛灵”、“中药哮喘丸”,虚构生产厂家名称为“河南省长葛市瑞康保健药业有限公司”,以“铁凡”“王梦飞”“黄杰”的名义印制多张假名片。

  2011年5月,赵某某雇请被告人苏某某帮其生产和包装药品,将生产药品的地点设在苏某某老房子处,包装地点设在苏某某位于另一个村的新房子处,并教苏某某如何生产和包装,约定每生产1瓶药付1元钱工资。

  苏某某收到赵某某配兑好的药品原料后,按照赵某某教的生产方法生产药品,将制成的成品药丸装入塑料瓶内,在塑料瓶上贴上印有赵某某设计的药品标签,再用打码机打上生产日期,即制成药品成品“中药风湿丸”、“中药心脑血通”、“中药胃痛灵”、“中药哮喘丸”,并由赵某某携带至云南省威信县、镇雄县等地进行销售。

  至案发前,共计生产上述药品24557瓶,赵某某销售部分药品获得赃款3万余元,苏某某获得工资3千余元。

  2012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将正在家里制药的苏某某挡获,并扣押了制药工具及半成品、成品药品。经筠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二被告人生产、销售的“中药风湿丸”、“中药心脑血通”、“中药胃痛灵”、“中药哮喘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生产,系假药。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而雇请他人生产药品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苏某某明知被告人赵某某无资质生产药品而受雇于赵某某帮助生产药品,并提供生产场所,其行为已构成生产假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故作如上判决。
本文关键词:宜宾男子,制2万瓶,假药,获刑2年,罚款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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