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药窝点无人监管 “吃不死人”成安全底线
2013/4/23 9:13:30作者:张尚初 摘自:2012年08月09日 08:56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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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起刑点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危害相比显属畸轻
31个省(区、市)190个城市公安机关、24个特大制售假药犯罪网络、2.05亿片假冒伪劣药品,涉案价值11.6亿元,破案8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多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100多个。
这是公安部公布的近期打击假药的一系列成果。针对假药商们在制造、流通以及销售环节上出现的新特点,《法制日报》记者展开了调查采访。
卫生所负责人购假药出售
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草庙村卫生所负责人黄官照为谋取利益,知假售假,以5元至8元的低价大量购买原价十余元甚至数十元一盒的“潘多立酮片”、“地奥心血康胶囊”、“硝酸咪康唑乳膏”、“苯扎氯铵贴”后加价卖出。
4月26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官照被法院依法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现年46岁的被告人黄官照系新密市超化镇草庙村卫生所负责人,中专毕业。
2011年5月30日,新密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超化镇草庙村卫生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所有14种药品现场不能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经新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黄官照所购进并销售的“潘多立酮片”、“硝酸咪康唑乳膏”、“苯扎氯铵贴”、“地奥心血康胶囊”4种药品均为假药。至案发时,已销售3盒“地奥心血康胶囊”、191贴“苯扎氯铵贴”;“潘多立酮片”、“硝酸咪康唑乳膏”没有销售出去。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黄官照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药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调整,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即只要在明知是假药的前提下,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新密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耀锋说。
“本案中,黄官照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非法购进和销售,其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且认罪态度较差,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张耀锋说。
“吃不死人”成安全底线
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谷永清向记者介绍,在销售假药案件中,大部分是销售保健类或者吃不死人的假冒药品。如2011年6月23日,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密市心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屏广场医药超市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49盒“金乌骨通胶囊”,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此药为假药。
案发后,据医药超市负责人蔡国义供述,被查出的49盒“金乌骨通胶囊”,是之前从一不明来历业务员手中以每盒8元价格购进的。销售价为22元,自己共进了50盒,只卖出一盒赚了14元钱,生产厂家为贵州盛世龙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而贵州盛世龙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据证明,自己公司从没有生产过这种规格的药品。心爱医药公司也出具证据称,自己公司没有给加盟店配送过此种药品。
2011年10月8日,蔡国义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新密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目前,蔡国义销售假药一案还在侦查中。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表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罚可处以死刑。但实际上,只要假药没有直接致人死亡,涉嫌制售假药的不法分子多被判处轻刑、缓刑甚至仅处以罚金,从未有处以极刑的案例,惩戒震慑的作用有限。“只要吃不死人”成为不法之徒疯狂制售假药,大发黑心财的安全底线。
张建成说,刑法修正案对于假药犯罪致死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未作出相应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起刑点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危害相比显属畸轻。加之实践中又多适用轻刑、缓刑甚至仅适用罚金,难以起到惩戒震慑作用。制售假药行内甚至盛传“有贩毒的利润,无贩毒的风险”。
药品行业被指监管乏力
“有暴利的医药行业,就有为了暴利不惜铤而走险的制售假药行业。”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冯瑞霞向记者介绍,一粒假冒的“万艾可”成本只要0.1元至0.3元,在药店的零售价却为每粒128元。高达400多倍的利润让制售假药者不惜以身试法。
此外,冯瑞霞说,在药品生产上,一些药厂承接假药来料加工,一些非法窝点、地下药厂几乎完全脱离控制。“曾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向警方反映,‘干了这么长时间,从来没有人管过我们’,甚至‘买药的人要求退货,有关部门还帮我们调解过,也没处罚’”。
“在药品销售上,一些医药公司竞标成功后,医药采购人员收受贿赂、回扣后采购假药,甚至医药公司自身购买假药。许多药品交易会、保健品交易会疏于监管,不法分子混迹其中散发名片传单,串联假药生意。”新密市检察院调研发现,在河南等地侦破的多起案件中,不法分子均在药品交易会上结识。药品交易会甚至被戏称为“假药交易会”。
■链接
2009年,甘某伙同阮某、潘某和吴某购买了几台机器生产假“伟哥”。他们将碳酸钙、纤维素和西地那非一起放在机器中搅拌,然后压成胶囊成包。由于这些机器不是专业药品搅拌机,所以这些药品西地那非的含量都不均匀。一旦客户要求效果强烈的“伟哥”,甘某等人就会在原料中多加些西地那非即可。
每个月甘某都会从易某等人处得到订单,一次订单约10万粒。甘某等人所开的假“伟哥”制造厂每个月做10天左右,一年的时间仅甘某一个人就从制造假“伟哥”中获得30多万元的非法收入。
■说“法” 打击制售假药需用重刑
制售假药之所以猖獗,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二是风险与盈利不对称,犯罪成本低而收益高,不法分子即便受到行政处罚,也可以更换门面、品种继续做。遏制制售假药犯罪,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另一方面在于刑事打击力度,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加大对制售假药者的刑罚力度,让不法分子为制售假药付出足够的代价。记者赵丽 通讯员杜太平张胜利
31个省(区、市)190个城市公安机关、24个特大制售假药犯罪网络、2.05亿片假冒伪劣药品,涉案价值11.6亿元,破案8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900多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100多个。
这是公安部公布的近期打击假药的一系列成果。针对假药商们在制造、流通以及销售环节上出现的新特点,《法制日报》记者展开了调查采访。
卫生所负责人购假药出售
河南省新密市超化镇草庙村卫生所负责人黄官照为谋取利益,知假售假,以5元至8元的低价大量购买原价十余元甚至数十元一盒的“潘多立酮片”、“地奥心血康胶囊”、“硝酸咪康唑乳膏”、“苯扎氯铵贴”后加价卖出。
4月26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官照被法院依法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现年46岁的被告人黄官照系新密市超化镇草庙村卫生所负责人,中专毕业。
2011年5月30日,新密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超化镇草庙村卫生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所有14种药品现场不能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经新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黄官照所购进并销售的“潘多立酮片”、“硝酸咪康唑乳膏”、“苯扎氯铵贴”、“地奥心血康胶囊”4种药品均为假药。至案发时,已销售3盒“地奥心血康胶囊”、191贴“苯扎氯铵贴”;“潘多立酮片”、“硝酸咪康唑乳膏”没有销售出去。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被告人黄官照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药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重大修改和调整,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即只要在明知是假药的前提下,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新密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耀锋说。
“本案中,黄官照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非法购进和销售,其行为影响了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且认罪态度较差,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张耀锋说。
“吃不死人”成安全底线
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谷永清向记者介绍,在销售假药案件中,大部分是销售保健类或者吃不死人的假冒药品。如2011年6月23日,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密市心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屏广场医药超市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49盒“金乌骨通胶囊”,经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此药为假药。
案发后,据医药超市负责人蔡国义供述,被查出的49盒“金乌骨通胶囊”,是之前从一不明来历业务员手中以每盒8元价格购进的。销售价为22元,自己共进了50盒,只卖出一盒赚了14元钱,生产厂家为贵州盛世龙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而贵州盛世龙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据证明,自己公司从没有生产过这种规格的药品。心爱医药公司也出具证据称,自己公司没有给加盟店配送过此种药品。
2011年10月8日,蔡国义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新密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目前,蔡国义销售假药一案还在侦查中。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表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罚可处以死刑。但实际上,只要假药没有直接致人死亡,涉嫌制售假药的不法分子多被判处轻刑、缓刑甚至仅处以罚金,从未有处以极刑的案例,惩戒震慑的作用有限。“只要吃不死人”成为不法之徒疯狂制售假药,大发黑心财的安全底线。
张建成说,刑法修正案对于假药犯罪致死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未作出相应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起刑点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危害相比显属畸轻。加之实践中又多适用轻刑、缓刑甚至仅适用罚金,难以起到惩戒震慑作用。制售假药行内甚至盛传“有贩毒的利润,无贩毒的风险”。
药品行业被指监管乏力
“有暴利的医药行业,就有为了暴利不惜铤而走险的制售假药行业。”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冯瑞霞向记者介绍,一粒假冒的“万艾可”成本只要0.1元至0.3元,在药店的零售价却为每粒128元。高达400多倍的利润让制售假药者不惜以身试法。
此外,冯瑞霞说,在药品生产上,一些药厂承接假药来料加工,一些非法窝点、地下药厂几乎完全脱离控制。“曾有多名犯罪嫌疑人向警方反映,‘干了这么长时间,从来没有人管过我们’,甚至‘买药的人要求退货,有关部门还帮我们调解过,也没处罚’”。
“在药品销售上,一些医药公司竞标成功后,医药采购人员收受贿赂、回扣后采购假药,甚至医药公司自身购买假药。许多药品交易会、保健品交易会疏于监管,不法分子混迹其中散发名片传单,串联假药生意。”新密市检察院调研发现,在河南等地侦破的多起案件中,不法分子均在药品交易会上结识。药品交易会甚至被戏称为“假药交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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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甘某伙同阮某、潘某和吴某购买了几台机器生产假“伟哥”。他们将碳酸钙、纤维素和西地那非一起放在机器中搅拌,然后压成胶囊成包。由于这些机器不是专业药品搅拌机,所以这些药品西地那非的含量都不均匀。一旦客户要求效果强烈的“伟哥”,甘某等人就会在原料中多加些西地那非即可。
每个月甘某都会从易某等人处得到订单,一次订单约10万粒。甘某等人所开的假“伟哥”制造厂每个月做10天左右,一年的时间仅甘某一个人就从制造假“伟哥”中获得30多万元的非法收入。
■说“法” 打击制售假药需用重刑
制售假药之所以猖獗,不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二是风险与盈利不对称,犯罪成本低而收益高,不法分子即便受到行政处罚,也可以更换门面、品种继续做。遏制制售假药犯罪,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另一方面在于刑事打击力度,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加大对制售假药者的刑罚力度,让不法分子为制售假药付出足够的代价。记者赵丽 通讯员杜太平张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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