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网售进口眼药水 店主不服66万罚单告食药监局
2012/6/25 9:15:34作者:莫凡 记者 江跃中 摘自:新民晚报 编辑:鲍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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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实习生 莫凡 记者 江跃中)柳某在淘宝网上卖进口眼药水,食药监部门接到举报立案调查,查获柳某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无进口许可证,遂对其作出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柳某不服处罚,将上海市食药监局告上法庭。昨天下午,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市食药监局副局长唐民皓作为行政首长出庭。据悉,市级层面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应诉在近几年来较为少见。
案情:网售无证药品
2011年7月,市食药监局接到举报,称淘宝网店“兔八妹”和“9星商城”违法销售日本进口眼药水。同年8月30日,市食药监局对原告位于松花江路333号的经营场所予以检查,查封扣押74箱货物。
经调查,被扣押的货品中有14种共4421盒药品属于进口药品,但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应按假药论处,这14种被扣押药品价值人民币16.6万余元,原告销售这14种药品获利人民币16.4万余元;另有16种共1509盒进口医疗器械,未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因这16种医疗器械的网页没有固定,所以在处罚决定书中没有予以认定。
食药监部门认为,柳某店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无进口许可证,违反了相关的药品管理法,因而对其作出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自己只是代购
柳某不服这一行政处罚,认为食药监局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庭审中,柳某指出,处罚程序缺少告示程序,也未经过教育程序,且在调查取证时未向当事人陈述起因和目的。柳某认为,药品管理法规定需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是针对药品批发企业,并非针对个人。自己的行为是代购行为,并不受药品管理法的约束,不能算违法卖药。
他还说,在公安部门和被告查处的当天,店方已将所有货物下架。原告销售的产品仅是保健品,国内对眼药水和滴眼液也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区别,原告销售的产品是日本二类商品,相当于国内的非处方药,所以被告在处罚时应当有所区别。被告认定其违法所得的金额太高,应扣除信用卡手续费等成本。
被告:处罚符合规定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唐民皓坐在被告席上应诉,表示被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对柳某的行政处罚。他陈述,去年8月联合执法时,当事人柳某和店员均在扣押通知书和现场调查笔录上签字,对此均有书面证据。在当天的执法中,原告曾自诉所售眼药水均从香港走私购得,查获和扣押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均无进口批文,也未在中国注册。
对于原告称自己的销售行为不受药品管理法约束的说法,被告认为,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该法针对的是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人。原告在网上从事经营行为,也应当办理药品许可证。原告在工商部门没有办理登记,没有缴纳过税收。
至于原告所诉的违法所得金额认定过高,被告认为,根据国家局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是不扣除成本的。该认定金额根据原告两家网店中公开销售的眼药水单价,再根据支付宝所提供的网店实际销售记录,同时扣除了促销、包邮、快递等相关费用,金额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案情:网售无证药品
2011年7月,市食药监局接到举报,称淘宝网店“兔八妹”和“9星商城”违法销售日本进口眼药水。同年8月30日,市食药监局对原告位于松花江路333号的经营场所予以检查,查封扣押74箱货物。
经调查,被扣押的货品中有14种共4421盒药品属于进口药品,但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应按假药论处,这14种被扣押药品价值人民币16.6万余元,原告销售这14种药品获利人民币16.4万余元;另有16种共1509盒进口医疗器械,未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因这16种医疗器械的网页没有固定,所以在处罚决定书中没有予以认定。
食药监部门认为,柳某店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无进口许可证,违反了相关的药品管理法,因而对其作出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自己只是代购
柳某不服这一行政处罚,认为食药监局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起诉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庭审中,柳某指出,处罚程序缺少告示程序,也未经过教育程序,且在调查取证时未向当事人陈述起因和目的。柳某认为,药品管理法规定需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是针对药品批发企业,并非针对个人。自己的行为是代购行为,并不受药品管理法的约束,不能算违法卖药。
他还说,在公安部门和被告查处的当天,店方已将所有货物下架。原告销售的产品仅是保健品,国内对眼药水和滴眼液也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区别,原告销售的产品是日本二类商品,相当于国内的非处方药,所以被告在处罚时应当有所区别。被告认定其违法所得的金额太高,应扣除信用卡手续费等成本。
被告:处罚符合规定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唐民皓坐在被告席上应诉,表示被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对柳某的行政处罚。他陈述,去年8月联合执法时,当事人柳某和店员均在扣押通知书和现场调查笔录上签字,对此均有书面证据。在当天的执法中,原告曾自诉所售眼药水均从香港走私购得,查获和扣押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均无进口批文,也未在中国注册。
对于原告称自己的销售行为不受药品管理法约束的说法,被告认为,药品管理法第二条规定,该法针对的是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人。原告在网上从事经营行为,也应当办理药品许可证。原告在工商部门没有办理登记,没有缴纳过税收。
至于原告所诉的违法所得金额认定过高,被告认为,根据国家局的批复规定,违法所得是不扣除成本的。该认定金额根据原告两家网店中公开销售的眼药水单价,再根据支付宝所提供的网店实际销售记录,同时扣除了促销、包邮、快递等相关费用,金额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本文关键词:眼药水,无证,店主,食药监局,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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