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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药类案件调研报告:电视台何以成假药“合作伙伴”
2012/5/7 9:30:16作者:马涤明 摘自:东方网 编辑:鲍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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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检察机关日前发布的制售假药类案件调研报告说,“现有假药制售团伙的宣传多采用电视媒体与平面媒体相结合的方式,直接在各地电视节目中播出广告,编造药名,虚构疗效,欺骗消费者。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购的兴起,近年来利用网络销售假药的案件明显增多。”(5月4日《中国青年报》)

  网上发布药品虚假广告,危害性应该不是很大,甄别能力与质疑精神逐渐成熟的网民,对于来路不明的网络信息多是要画问号的,特别是广告;危害性比较大的是新闻媒体,因为我国新闻媒体主要是官方媒体,特别是电视台,所以对受众来说信任度比较高。

  说个别省市地区的卫视播过假药广告,这个说法未免太保守——很多电视台都在这么干,级别越低的电视台,违规药品广告越多,比如雇托现身说法,老年人最容易被这种广告忽悠。笔者每年外出的时候虽不多,但每到一地,收看收听当地电视台和广播,基本都遭遇大量“现身说法式”药品广告,不是治百病,就是专治疑难病症。

  去年12月,重庆检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起诉一职业打假人,被其敲诈者涉全国300余家电视台,涉案金额242万元,不经意间暴露了电视假药广告泛滥之严重——不是广告有假,能被敲诈?勒索能成功?那么,值得玩味的就是,电视台为什么那么容易被敲诈?

  一个人格分裂的现象是,新闻机构一边公正客观真实地监督造假、假药行为,另一边自己往往又很难脱俗,为假广告、假药贩子所利用。令人感叹,“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不虚,以“真实”二字为天的新闻机构,居然也跳不出这个“皆”字。

  媒体纷纷走向市场化运作,没有广告收入难以维系,甚至可以说,没有媒体广告,受众获取新闻,以及媒体监督等等,可能会变得很困难。然而必须做广告与做假广告毕竟不是一回事,离开广告不能活不等于离开假广告不能活;实质问题是媒体的“取之无道”,如此人格分裂现象,令公众情何以堪?

  而我以为,最大的板子更应该打在广告监管部门身上。药品宣传上有着严格的限制,比如不允许宣传疗效,不许以患者名义推介等规定早是妇孺皆知;然而电视、广播上的“现身说法”从来就不曾停止过。而正因为各级工商行政部门睁一眼闭一眼,或是罚款了事,甚至“养鱼执法”,才出现了目前这种假药广告越“打”越多的现象。打击假药广告,必须将造假售假者、违规广告媒体以及监管者都纳入打击和治理对象才行。
本文关键词:假药广告,制售假药,电视台,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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