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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特点鲜明 销售假冒药品多为性保健类
2012/5/2 9:20:09作者:韩力君 摘自:正义网 编辑:鲍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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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0年10月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共起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0件13人,其中销售假药案件4件4人、销售假冒名牌服装箱包案件4件4人、伪造销售假冒名牌烟酒案件2件5人。

  办案人员介绍,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特点鲜明,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销售假药犯罪猖獗,多为性保健类假药。此类案件共4件4人,占全部案件的40%,均为成人用品商店销售性保健类假冒药品,严重威胁人体健康。2011年1月,其中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被抓获时,民警从其经营的北京天和本能商贸中心内,收缴了尚未销售的艾力达、毓婷等假药共1762盒。

  伪劣产品主要是名牌烟酒,假冒利润空间巨大。此类案件2件5人,假冒名牌烟酒成本低,能够短时间内获取更大利润。如冯振甫等4人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共计90箱、1080瓶,每瓶最高卖到400元,他们在半年的时间内共销售假酒45万元。

  批发市场成为假冒名牌服装箱包的集散地。查处的大量假冒名牌服装、箱包均集中出现在各个小商品、服装批发市场,假冒商品交易流通迅速,集中批量销售。如庄某在2010年3月至12月间,销售假冒注册的“MARC JACOBS(玛亚科布)”商标的品牌包500余件,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从所租赁的房间内及其所在摊位中起获假冒“MARC JACOBS”商标包167个,假冒“LV”商标包243个,假冒“FENDI”商标包16个,假冒“HERMES”商标包21个,经鉴定共计价值221万余元。

  利用出租房为假冒伪劣产品储藏地。犯罪分子利用出租房隐蔽、便于随时储存、躲避查处的特点,囤积大量假冒伪劣商品,产生安全隐患。2010年9月,公安、工商部门在卢某居住的出租房内查获了大量准备销售的假冒茅台、五粮液、芝华士等酒类商品633瓶,货值金额达33万余元。

  形成生产、储藏、运输、销售产业链条。犯罪分子生产销售假冒药品、不符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伪劣商品均有固定的收购、储藏、销售渠道,并有专人采取营销手段,介绍客户,批量销售。如冯振甫等4人销售假酒案,分工明确,层层销售,甚至将假酒营销到外省市“驻京办”;2011年,西城药监局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从李红兵负责的鸿禾坊商贸中心及库房内,收缴了尚未销售的艾力达、毓婷等假药共4383盒,俨然成为假冒药品的集散地。

  办案人员介绍涉案伪劣商品最初来源均难查找,多来自游商推销、无固定处所或者从广州等地秘密进货,仅用电话联系,查处起来比较困难,造成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仅打击储存、销售等末端犯罪,查处一批过后,源头没打掉,又滋生新一批犯罪。

  据介绍,13名被告人中,有的是规避法律法规,而有的纯粹是“无知者无畏”,根本不懂法而被人利用,法律意识极其淡薄。


本文关键词:假药,保健品,案件,假冒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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