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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遭侵权,德国拜耳先灵公司起诉南京仕浪药业有限公司
2012/4/27 9:53:28作者:徐涛 摘自:南报网 编辑:鲍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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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报网讯(记者 徐涛)德国拜耳是世界著名的制药企业,不过,该企业发现南京一家制药厂生产的一种原料药中,使用了拜耳公司的专利。拜耳遂向我市法院起诉,并获赔40万元。

    拜耳先灵制药股份公司是“喹诺酮甲酸和萘啶酮甲酸衍生物及其制法”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据该专利生产、销售的含有盐酸莫西沙星作为活性成分的商品名为“拜复乐”的药品,用途广泛且销量巨大。被告南京仕浪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浪公司)于2008年1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医药技术等。仕浪公司制造和销售了盐酸莫西沙星,并通过网站和行业展会公开招揽客户从事许诺销售。拜耳先灵公司认为仕浪公司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仕浪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为化合物发明专利,化合物发明专利一般保护的是一类化合物,要想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首先必须要明确需要保护的化合物的化学结构,其次还需明确被控侵权产品的化学结构。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盐酸莫西沙星,而盐酸莫西沙星又具有唯一的化学结构,该化学结构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7所保护的化合物的化学结构完全相同,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拜耳先灵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仕浪公司未经拜耳先灵公司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盐酸莫西沙星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拜耳先灵公司专利权的侵害。据此判决仕浪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拜耳先灵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拜耳先灵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等费用40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为侵害化合物发明专利的涉外案件,涉及化工、医药等高新技术领域。涉案专利保护的化合物为具有立体构型的有机化合物,化学结构极为复杂,专业技术事实认定较为困难。本案中,具有化学专业背景的法官运用扎实的化学专业背景知识和法律知识,通过对现有证据和文献资料的充分分析和论证,直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体现出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法官在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审理中所发挥出的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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