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胶囊”事件背后:监管部门失职渎职难辞其咎
2012/4/18 9:45:24作者:郑博超等 摘自:正义网-检察日报 编辑:鲍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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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随着“毒胶囊”事件被媒体曝光,小小胶囊背后的“惊天秘密”触痛了百姓的神经。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造假者还敢如此胆大妄为,并非是因为缺乏严明的法律约束,而是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毋庸置疑,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监管者的失职懈怠。如何才能让职能部门尽职尽责地帮老百姓把好食品药品的安全关?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百姓的食品就不会吃得安心,百姓的药品也不会用得放心。
是法无规定,还是有法不依?
废旧皮料是如何“变身”药用胶囊的?央视记者对河北、江西的明胶加工企业调查后发现,大量皮革废料被加工成工业用明胶,通过地下销售渠道,卖给浙江的部分胶囊生产厂家,进行加工处理后,生产成医药胶囊,灌入知名药品,最终流入患者口中。随后,央视记者在北京等地对胶囊类药品进行了买样送检,结果发现13种药品铬超标,其中不乏知名的药品生产企业。
这样胆大妄为的“一条龙”造假,是因为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吗?答案是否定的。正相反,我国法律对药品的加工、生产有着明确的规定。仅是为了保证药品质量,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文件就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由卫生部公告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对于工业明胶不得用于食用和药用也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惩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规定了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
但众多标准和规范在胶囊铬超标的事实面前,显得异常苍白、脆弱。由此看来,“毒胶囊”流入市场,和“毒腊肠”、“毒粉丝”、“毒奶粉”等造假食品一样,不是因为没有法律约束,而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蔑视和践踏。
打击药品犯罪,不能总靠“亡羊补牢”
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造假者还敢胆大妄为,监管部门的失职懈怠难辞其咎。查封问题企业、控制相关责任人、暂停销售相关问题药品……在媒体对“毒胶囊”事件曝光后,相关地方职能部门的行动不可谓不迅速。河北、浙江警方已介入调查,浙江新昌已紧急查封涉嫌使用工业明胶做胶囊的相关企业。截至17日上午8时,新昌县公安机关已对23名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药用空心胶囊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22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1名取保候审。
新华社17日发布的最新消息还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披露,该局督察组已到达浙江新昌,会同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报道涉及的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进行检查,以查明药用空心胶囊所用原料明胶来源、质量检验、生产工艺及产品销售去向等情况。由于涉嫌铬超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6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13个药用空心胶囊产品暂停销售和使用。
遗憾的是,这一系列动作都是在媒体曝光之后,虽然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是多少让人觉出相关职能部门的“被动”。《青年时报》评论员翟春阳指出,如果什么都要媒体曝光后,职能部门才会发现、才会采取行动,那这些部门岂不是形同虚设?
从废旧皮料到药用胶囊进入患者口中,这一复杂的造假链条要经过多少环节,在这条造假链条上,除了不法企业之外,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是不是也是其中一环呢?至少,监管不力的责任是推卸不掉的。不顾良知的造假者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也该被追究责任、受到惩处呢?
保障药品安全,法律监督责无旁贷
近年来,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报道常见报端。但每一次发现问题,几乎都离不开媒体的眼睛。“毒胶囊”也是如此。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然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如果不是媒体的调查和曝光,那些靠吃胶囊药治病救命的患者,恐怕至今都不会知道自己是在饮鸩止渴。
遏制制假造假现象,特别是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造假犯罪,不能仅仅依靠媒体的“偶然”发现,从根本上说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长期不懈的动态监管和有力打击。
“毒胶囊”事件的发生,之所以让公众忧心忡忡,除了药品与百姓生活和健康息息相关外,更主要的是其中反映出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力。防止职能部门监管缺位、懈怠履职,离不开公众和媒体的软约束,也有赖于检察机关的硬监督。
诸多事实表明,每一起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背后,都或多或少存在着职能部门的失职渎职因素。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犯罪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保民生、促和谐、依法履职的发力点。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依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2012人,提起公诉1562人,立案侦查“瘦肉精”、“假牛肉”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2人。
曹建明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强调,2012年,检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办破坏生态环境、重大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涉及的案件;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曹建明检察长再次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依法惩治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响鼓还须重槌敲。用法律监督手段督促职能部门恪尽职守,为百姓打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系,也是对民声民意的最好回应。 (本报北京4月17日电)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造假者还敢如此胆大妄为,并非是因为缺乏严明的法律约束,而是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毋庸置疑,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是监管者的失职懈怠。如何才能让职能部门尽职尽责地帮老百姓把好食品药品的安全关?这个问题如果不解决,百姓的食品就不会吃得安心,百姓的药品也不会用得放心。
是法无规定,还是有法不依?
废旧皮料是如何“变身”药用胶囊的?央视记者对河北、江西的明胶加工企业调查后发现,大量皮革废料被加工成工业用明胶,通过地下销售渠道,卖给浙江的部分胶囊生产厂家,进行加工处理后,生产成医药胶囊,灌入知名药品,最终流入患者口中。随后,央视记者在北京等地对胶囊类药品进行了买样送检,结果发现13种药品铬超标,其中不乏知名的药品生产企业。
这样胆大妄为的“一条龙”造假,是因为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吗?答案是否定的。正相反,我国法律对药品的加工、生产有着明确的规定。仅是为了保证药品质量,我国颁布的相关法律文件就有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第十一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第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由卫生部公告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对于工业明胶不得用于食用和药用也作了明确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惩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规定了死刑这一最严厉的刑罚。
但众多标准和规范在胶囊铬超标的事实面前,显得异常苍白、脆弱。由此看来,“毒胶囊”流入市场,和“毒腊肠”、“毒粉丝”、“毒奶粉”等造假食品一样,不是因为没有法律约束,而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蔑视和践踏。
打击药品犯罪,不能总靠“亡羊补牢”
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造假者还敢胆大妄为,监管部门的失职懈怠难辞其咎。查封问题企业、控制相关责任人、暂停销售相关问题药品……在媒体对“毒胶囊”事件曝光后,相关地方职能部门的行动不可谓不迅速。河北、浙江警方已介入调查,浙江新昌已紧急查封涉嫌使用工业明胶做胶囊的相关企业。截至17日上午8时,新昌县公安机关已对23名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药用空心胶囊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22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1名取保候审。
新华社17日发布的最新消息还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披露,该局督察组已到达浙江新昌,会同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报道涉及的药用空心胶囊生产企业进行检查,以查明药用空心胶囊所用原料明胶来源、质量检验、生产工艺及产品销售去向等情况。由于涉嫌铬超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6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13个药用空心胶囊产品暂停销售和使用。
遗憾的是,这一系列动作都是在媒体曝光之后,虽然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是多少让人觉出相关职能部门的“被动”。《青年时报》评论员翟春阳指出,如果什么都要媒体曝光后,职能部门才会发现、才会采取行动,那这些部门岂不是形同虚设?
从废旧皮料到药用胶囊进入患者口中,这一复杂的造假链条要经过多少环节,在这条造假链条上,除了不法企业之外,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是不是也是其中一环呢?至少,监管不力的责任是推卸不掉的。不顾良知的造假者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也该被追究责任、受到惩处呢?
保障药品安全,法律监督责无旁贷
近年来,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报道常见报端。但每一次发现问题,几乎都离不开媒体的眼睛。“毒胶囊”也是如此。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然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如果不是媒体的调查和曝光,那些靠吃胶囊药治病救命的患者,恐怕至今都不会知道自己是在饮鸩止渴。
遏制制假造假现象,特别是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造假犯罪,不能仅仅依靠媒体的“偶然”发现,从根本上说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长期不懈的动态监管和有力打击。
“毒胶囊”事件的发生,之所以让公众忧心忡忡,除了药品与百姓生活和健康息息相关外,更主要的是其中反映出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力。防止职能部门监管缺位、懈怠履职,离不开公众和媒体的软约束,也有赖于检察机关的硬监督。
诸多事实表明,每一起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背后,都或多或少存在着职能部门的失职渎职因素。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犯罪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保民生、促和谐、依法履职的发力点。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依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2012人,提起公诉1562人,立案侦查“瘦肉精”、“假牛肉”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2人。
曹建明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强调,2012年,检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办破坏生态环境、重大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涉及的案件;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曹建明检察长再次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依法惩治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响鼓还须重槌敲。用法律监督手段督促职能部门恪尽职守,为百姓打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生活环境,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系,也是对民声民意的最好回应。 (本报北京4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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