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药品:剥去假冒进口药伪装
2012/3/20 14:31:51作者:辜颖 摘自:, 编辑:鲍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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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进口药品具有特定的功效、声望以及不菲的价格,一直以来都是不法分子造假以获取不法利益的目标之一。从近些年查获的进口药品违法案件来看,该类案件违法手段隐蔽、方法多样,极尽逃避法律监管和打击之能事。
随着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医药产业市场格局的变化、公众对医药需求的增长以及对进口药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进口药品违法行为还会以新的手段和面目不断呈现。笔者根据执法实际,分析并列举目前进口药品违法行为采用的主要手段。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所谓“明修栈道”,是指利用合法的审批程序,取得某种进口药品的注册批件并进口少量药品,形成完整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进口药品所必需的文件后,再通过总代理、分销商等合法药品批发企业形成销售链以及在国内销售药品所需要的资质证明材料。如此一来,从进口到销售的完整合法的商业流已然形成。
“明修栈道”的过程一旦完成,即运用多种手段“暗渡陈仓”。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其他方法走私更大量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的药品,利用正规进口、销售药品商业流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和销售资质证明材料进行销售;2.寻找一家或数家能够生产同类药品的生产厂家,或自行组织几处地下工厂,模仿生产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的假冒进口药品。
前几年江苏等地查获的“麦道必”、“安可欣”等案件,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例。商业流来自西南内地,物流来自东南沿海,最后所有案件汇总起来,查获的药品数量数倍于进口报关的量。由于不法分子取得了合法的进口药品注册文件和销售资质证明材料,致使大量非法进口和地下生产的假药通过“走票”等方法,堂而皇之地进入正规药品销售渠道,最终进入合法的医疗机构,甚至是三甲医院药房。由于这种方式生产销售的假药手续齐全,监管部门通过常规检查很难发现其中的端倪。
蚂蚁搬家,非法使用
此种方式主要是利用邮寄、出入境人员携带、夹带等方法,将未在国内批准注册上市的药品每次少量多人多批次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运到境内,再利用网络发布信息进行销售。
江苏某地查获的“加卫苗案”就属于这类情形。由境外人员组织货源,通过邮寄、自己夹带或托请过境人员将药品带到境内。由于这些药品未经批准注册进口,无合法的销售证明材料,不法分子在销售产品时会尽量避开合法的药品销售渠道。虽然“加卫苗”属于妇科类疫苗,却并不走正规的医疗机构渠道,而是在互联网发布信息后,通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院非法为女性人群接种。
外注内产,虚假通关
随着国际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在境外注册企业变得越来越便捷,而这种便捷也给不法分子以越来越多的可乘之机。此种违法手段的主要表现方式是:不法分子在境外注册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却在境内组织生产,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全部标示境外生产企业的名称。同时,不法分子为药品办理出入关手续,而实际上药品并未离境,只不过利用入关手续证明该药品是进口药品,并以进口药品的名义在境内销售。
例如,此前多省药监部门查办的天蚕镇痛片案,虽然案件的主要关注点在于非法添加了消炎镇痛类化合物双氯芬酸盐,但在笔者看来此案仍然存在很多疑点。
例如,产品外包装标示的生产企业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涉案假药与进口海关留样一致,新加坡卫生科学局关于新加坡新日制药厂不在新加坡、天蚕镇痛片不是新加坡产品的回应,以及新日制药厂在新加坡是一家非活跃公司、药厂设在中国境内等等。
内外勾结,跨国制售
此种违法手段大体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利用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的巨额差价进行非法谋利。在对部分药品未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寻找价格较低但国内因知识产权保护而价格昂贵的同类药品,在境外建立网站、组织货源,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将药品邮寄、夹带、走私到境内,再组织专门人员接应,通过开设网店、在网络发布信息等方式进行销售,或直接销售给患者,或通过医生介绍给患者。此种情形比较多见的是印度版、巴西版的抗肿瘤药品,这些药品没有经过批准注册进口。
另外一种方式则是利用原料、制作成本上的价格差和高仿真进行非法谋利。不法分子在境内组织原料后,非法运送到境外,利用境外的制药企业组织生产、包装,仿制成所在国的合法药品再运送到境内销售。
去年江苏查获的“3·30特大制售假药案”就是有印度人参与的境内外勾结的跨国制售假药犯罪,该案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情形的主要特点:一方面,参与制售假药的印度人利用出入境的便利条件,夹带国内产药品到中国销售;另一方面,印度人在本国寻找企业组织生产。
擅自研发,仿冒贴牌
区别于其他方式的造假,这种方式属于带有研发性质的非法生产,其产品纯度和疗效接近甚至部分达到了国外同类知名品牌药品的标准,通过常规检验很难区别药品真假。这种情况下,违法分子多为有海外留学背景的高学历、高智商的“海归”,他们参照国际知名品牌药品的处方擅自研发并非法生产,然后用国外同类药品品牌进行包装销售。
例如浙江查获的杭州特大假药案、江苏查获的“11·8特大制售假药案”,两案的主犯都拥有留美双博士甚至博士后头衔,他们利用在美留学所成,以合作开发的名义,借用研究机构或生产企业场地,擅自研发抗肿瘤药品,并非法组织生产,所有产品均假冒进口药品进行销售。据了解,其中有些批次的假药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部分达到了国外同类产品的标准。
由于没有进口药品注册批件和销售资质证明材料,这类假药一般不经过正规的药品销售渠道和医疗机构,而是多通过医生向患者推荐,由患者直接进行邮购。同时,由于这些假药不经过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和正规医疗机构,一般很难进入药品监管部门的视线。
回收包装,外真内假
从医院回收进口药品废弃包装盒、说明书、瓶子、防伪标识等包装材料,经过灌装加工生产出假药后,再通过网络、私人诊所进行销售。去年年底,公安部门在“亮剑”集群战役收网行动中查获的回收药品包装生产销售假药案,就是利用医院保洁员回收药品包装材料后,通过专门的回收网络将包装材料分类至不同的制假窝点,在包装材料中灌入盐水、淀粉等进行非法生产销售。
据了解,这些假药很多都是假冒进口药品。这类假药虽然内容物是假的,但由于包装、说明书、防伪标识是真的,识别起来比较困难。
随着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医药产业市场格局的变化、公众对医药需求的增长以及对进口药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进口药品违法行为还会以新的手段和面目不断呈现。笔者根据执法实际,分析并列举目前进口药品违法行为采用的主要手段。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所谓“明修栈道”,是指利用合法的审批程序,取得某种进口药品的注册批件并进口少量药品,形成完整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进口药品所必需的文件后,再通过总代理、分销商等合法药品批发企业形成销售链以及在国内销售药品所需要的资质证明材料。如此一来,从进口到销售的完整合法的商业流已然形成。
“明修栈道”的过程一旦完成,即运用多种手段“暗渡陈仓”。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其他方法走私更大量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的药品,利用正规进口、销售药品商业流所取得的证明文件和销售资质证明材料进行销售;2.寻找一家或数家能够生产同类药品的生产厂家,或自行组织几处地下工厂,模仿生产同品种、同规格、同批号的假冒进口药品。
前几年江苏等地查获的“麦道必”、“安可欣”等案件,就是这样的典型案例。商业流来自西南内地,物流来自东南沿海,最后所有案件汇总起来,查获的药品数量数倍于进口报关的量。由于不法分子取得了合法的进口药品注册文件和销售资质证明材料,致使大量非法进口和地下生产的假药通过“走票”等方法,堂而皇之地进入正规药品销售渠道,最终进入合法的医疗机构,甚至是三甲医院药房。由于这种方式生产销售的假药手续齐全,监管部门通过常规检查很难发现其中的端倪。
蚂蚁搬家,非法使用
此种方式主要是利用邮寄、出入境人员携带、夹带等方法,将未在国内批准注册上市的药品每次少量多人多批次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运到境内,再利用网络发布信息进行销售。
江苏某地查获的“加卫苗案”就属于这类情形。由境外人员组织货源,通过邮寄、自己夹带或托请过境人员将药品带到境内。由于这些药品未经批准注册进口,无合法的销售证明材料,不法分子在销售产品时会尽量避开合法的药品销售渠道。虽然“加卫苗”属于妇科类疫苗,却并不走正规的医疗机构渠道,而是在互联网发布信息后,通过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院非法为女性人群接种。
外注内产,虚假通关
随着国际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在境外注册企业变得越来越便捷,而这种便捷也给不法分子以越来越多的可乘之机。此种违法手段的主要表现方式是:不法分子在境外注册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却在境内组织生产,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全部标示境外生产企业的名称。同时,不法分子为药品办理出入关手续,而实际上药品并未离境,只不过利用入关手续证明该药品是进口药品,并以进口药品的名义在境内销售。
例如,此前多省药监部门查办的天蚕镇痛片案,虽然案件的主要关注点在于非法添加了消炎镇痛类化合物双氯芬酸盐,但在笔者看来此案仍然存在很多疑点。
例如,产品外包装标示的生产企业为“新加坡新日制药厂有限公司”,涉案假药与进口海关留样一致,新加坡卫生科学局关于新加坡新日制药厂不在新加坡、天蚕镇痛片不是新加坡产品的回应,以及新日制药厂在新加坡是一家非活跃公司、药厂设在中国境内等等。
内外勾结,跨国制售
此种违法手段大体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利用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的巨额差价进行非法谋利。在对部分药品未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寻找价格较低但国内因知识产权保护而价格昂贵的同类药品,在境外建立网站、组织货源,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将药品邮寄、夹带、走私到境内,再组织专门人员接应,通过开设网店、在网络发布信息等方式进行销售,或直接销售给患者,或通过医生介绍给患者。此种情形比较多见的是印度版、巴西版的抗肿瘤药品,这些药品没有经过批准注册进口。
另外一种方式则是利用原料、制作成本上的价格差和高仿真进行非法谋利。不法分子在境内组织原料后,非法运送到境外,利用境外的制药企业组织生产、包装,仿制成所在国的合法药品再运送到境内销售。
去年江苏查获的“3·30特大制售假药案”就是有印度人参与的境内外勾结的跨国制售假药犯罪,该案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情形的主要特点:一方面,参与制售假药的印度人利用出入境的便利条件,夹带国内产药品到中国销售;另一方面,印度人在本国寻找企业组织生产。
擅自研发,仿冒贴牌
区别于其他方式的造假,这种方式属于带有研发性质的非法生产,其产品纯度和疗效接近甚至部分达到了国外同类知名品牌药品的标准,通过常规检验很难区别药品真假。这种情况下,违法分子多为有海外留学背景的高学历、高智商的“海归”,他们参照国际知名品牌药品的处方擅自研发并非法生产,然后用国外同类药品品牌进行包装销售。
例如浙江查获的杭州特大假药案、江苏查获的“11·8特大制售假药案”,两案的主犯都拥有留美双博士甚至博士后头衔,他们利用在美留学所成,以合作开发的名义,借用研究机构或生产企业场地,擅自研发抗肿瘤药品,并非法组织生产,所有产品均假冒进口药品进行销售。据了解,其中有些批次的假药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部分达到了国外同类产品的标准。
由于没有进口药品注册批件和销售资质证明材料,这类假药一般不经过正规的药品销售渠道和医疗机构,而是多通过医生向患者推荐,由患者直接进行邮购。同时,由于这些假药不经过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和正规医疗机构,一般很难进入药品监管部门的视线。
回收包装,外真内假
从医院回收进口药品废弃包装盒、说明书、瓶子、防伪标识等包装材料,经过灌装加工生产出假药后,再通过网络、私人诊所进行销售。去年年底,公安部门在“亮剑”集群战役收网行动中查获的回收药品包装生产销售假药案,就是利用医院保洁员回收药品包装材料后,通过专门的回收网络将包装材料分类至不同的制假窝点,在包装材料中灌入盐水、淀粉等进行非法生产销售。
据了解,这些假药很多都是假冒进口药品。这类假药虽然内容物是假的,但由于包装、说明书、防伪标识是真的,识别起来比较困难。
本文关键词:进口药,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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