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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六合:打击药品收购不能心软
2011/12/8 9:40:40作者:* 摘自:荆楚网 编辑:齐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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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福州的街头巷尾,经常可以见到一些“烟酒回收”、“旧货回收”的小广告标语。近来,有人公然在大街上立起了“回收药品”的牌子,公开回收治病救人用的药品,包括达美康、吗丁啉、头孢等药品。(7月31日东南快报)

  私人回收药品是违法行为,可福州药贩竟在医院门口立牌“收药”却无人管理,笔者认为这种现象不正常,打击药品收购不能心软。

  众所周知,药品是国家进行特殊管理的一种商品,我国的《药品管理法》第34条规定,除中药材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活跃在城市里的药贩子亮出“回收药品”的招牌,使药品流通领域药价虚高的黑幕不断,擅自买卖药品的违法活动也日益增多,使医疗改革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影响。

  药品回收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是因为药品的存放条件比较特殊,易受温度、光线、湿度等的影响。如果药贩没按说明书的储存条件去储存回收来的药品,可能会导致药品变质,引发副作用。比如,像白蛋白这类生物制品,应该是置阴凉避光处或在阴凉库里保存,而药贩往往就放在自己租住的房间里待售,如果不能尽快找到买主,那么药品很快就会失效。二是,药贩可能回收到过期的药品或者假药,再转卖到一些小诊所内,服用者极容易产生不良反应,甚至会危及性命。三是一些药贩子为了谋利,公然出售限制销售的一些药品,甚至把国家明令禁止的含PPA的感冒药辗转到个体诊所、药店,再源源不断地流入到患者手中,会对很多人造成“药害”。

  现在的一些市民为求实惠与药贩子交易,助长了“回收药品”的违法行为,我们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能视而不见,打击药品收购不能心软,任其发展危害百姓;不仅要取缔街头“回收药品”的摊贩,更要依法楸出后面“黑后台”。并教育市民,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明文规定:私自卖药同样违法。
本文关键词:打击,药品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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