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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看3·15 邮售假药致残案敲响警钟
2010/3/16 13:20:41作者:# 摘自:医药网 编辑: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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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5日,浙江台州第一起邮售假药犯罪案宣判,被告孙改荣因销售假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本案原告马素兰患有风湿病,2005年经人介绍,通过邮寄渠道购买了“特效壮骨风湿灵胶囊”,在服用初期效果很明显,但两年后她的病情却越来越严重,行走不便,严重影响了生活。马素兰前往上海求医,被确诊为股骨头坏死,并置换了人工股骨。医生认为,这与她平常服用的“特效壮骨风湿灵胶囊”有关。

   “神药”原来是假药

  2008年3月20日,马素兰来到浙江省玉环县药监局投诉,请求执法人员查明“特效壮骨风湿灵胶囊”药品的真伪。玉环县药监局调查发现,在玉环城关、坎门、大麦屿等地,当地农村不少人都在服用“特效壮骨风湿灵胶囊”。这些药品都是通过邮寄渠道从河南省台前县购买的,许多风湿病患者将之奉为“神药”。

  经过调查摸底,执法人员发现玉环县农村有“特效壮骨风湿灵胶囊”的销售点。2008年4月15日,在完成外围调查后,执法人员分别对3处摊位进行突击检查,除当场查获大量“特效壮骨风湿灵胶囊”之外,还查获了部分“特效定喘胶囊”,执法人员立即将样品送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通过核查还发现,“特效壮骨风湿灵胶囊”和“特效定喘胶囊”标示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41022138”和“国药准字Z41022168”,均系冒用其他产品的假文号,产品外包装和说明书上的生产厂址也系子虚乌有。药品检验结果显示:“壮骨风湿灵胶囊”中含有醋酸泼尼松、萘普生、双氯芬酸盐、吲哚美辛、布洛芬等化学成分;“特效定喘胶囊”含有醋酸泼尼松等激素成分。

  联合办案组三赴河南

  经鉴定,“特效壮骨风湿灵胶囊”中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物质,长期使用会对人体产生如骨质疏松、肱骨或股骨头缺血性坏死等严重后果。而受害人马素兰经有关医疗机构评定,已构成残疾。鉴于此药已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危害,玉环县药监局于2008年7月将此案移送警方,并与警方组成联合办案组开展侦查。

  经调查发现,假药邮购汇款地址为“河南省台前县顺河街88号”,收款人为“王登明”。2008年12月,联合办案组赶赴台前县进行调查,发现“王登明”为编造的假名,邮寄地址也不存在,侦查随即陷入困境。

  办案人员从河南回来后,再次走访邮购假药的有关当事人,并通过多种侦查手段最终锁定贩卖假药的犯罪嫌疑人河南省台前县人孙改荣。2009年3月28日,在河南省濮阳市警方的配合下,联合办案组在濮阳将孙改荣抓获。据孙改荣交待,她是负责假药销售的,在她背后还有假药生产者,而生产窝点就在台前县。2009年4月16日,联合办案组第三次前往河南,终于将生产假药的犯罪嫌疑人孙刚珍抓获。4月28日,孙改荣因怀孕被取保候审。5月22日,孙刚珍被批准逮捕,因其生产假药的主要犯罪地在河南,孙刚珍被移送河南警方处理。

  邮售假药害人害己

  2009年11月18日,马素兰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孙改荣赔偿其经济损失83万余元。但鉴于孙改荣家庭较为贫困,在接受18.8万元的赔偿后,经法官调解,马素兰表示原谅被告人。

  法院认定,2004年至2009年3月,孙改荣购进大量无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品名、成分等必须注明事项的胶囊,将该胶囊标示为“壮骨风湿灵胶囊”,并伪造了包含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企业、地址、药品成分、适应症等信息的说明书,化名“王登明”到银行开户,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销售,致使多人服用该药品。其中马素兰服用该药后,导致双侧股骨头、髋臼无菌性坏死。经鉴定,马素兰服用“壮骨风湿灵胶囊”与其发生双侧股骨头、髋臼无菌性坏死有一定因果关系,起主要作用,参与度为70%~80%,马素兰损伤程度为轻伤。

  对于被告给予轻判的请求,法院认为,孙改荣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给受害人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原谅,且有孩子在哺乳期,可以适用缓刑。最后,法院判处孙改荣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药品安全宣传路还很长

  孙改荣被抓获后的一段时间,她的手机仍然会接到台州椒江、温岭等地中老年风湿病患者的药品求购电话,而在当民警告知求购者药品为假药时,他们中的许多人仍执迷不悟,坚信“神药”真有奇效。

  药监部门通过调查分析,归纳出了假药流通的几大特点:一是此类假药通常不在药店和医疗机构销售,而是向个人账户汇款,通过邮寄方式买卖,药品的销售过程有很大的隐蔽性。二是此类假药标示的生产厂家大多为某“中医研究院”、“基因研究院”、“生物研究院”等。三是这些药品标明成分为各类中草药,但实际上含有超大剂量的激素等有害化学药物成分。这些药物成分在短时间内往往很有“效果”,这种“效果”是以严重损害人体健康为代价的,一些农村老年人很容易被其所谓的“疗效”所欺骗。

  针对此案,玉环县药监局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醒公众:药品是特殊商品,假药对使用者造成的严重伤害无法弥补,购买药品必须到正规医院和药店,千万不要相信以邮寄等方式购买所谓的特效药。(罗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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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公布四起制假售假案

  在近日召开的201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通气会上,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了2009年全省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并公布了4起典型案件。

  案例一 卢冲制售假药案

  2009年元月,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警方捣毁一制假售假窝点,现场查获各类假药5500余瓶,货值金额11万余元,另有假印章和大量药品包装、标签、药品邮寄凭证等多种物品。据查,2007年3月至2009年1月,卢冲租用江汉区民宅为制假窝点,在7家网站发布假药信息,并通过快递、物流等方式,向全国各地销售“联邦•焕鳞素”、“消糖灵”等假药十余种,销售金额142万余元,代收货款80余万元。此案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当事人卢冲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案例二 韩涛制售假药案

  2008年至2009年8月,韩涛在武汉市租用一栋四层楼、建筑面积400余平米的民宅,内设包装区、原材料区、胶囊灌装区、封装区和废料堆放区,仿冒合法药品生产企业48家、仿冒假药63种,货值金额220余万元。现场查获假药货值金额50余万元,用于生产假药的空心胶囊700余万粒,无名粉状物120余公斤,各类假药包装材料5万余份,药品说明书1万余张,用于胶囊包装的铝箔72卷、42个品种,以及胶囊灌装机、抛光机、铝塑包装机等大量制假设备。此案由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查处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当事人韩涛被抓获,目前正处于刑事诉讼阶段。

  案例三 假避孕套案

  黄石恒润保健品有限公司从2007年年底开始,从个人手中购进橡胶避孕套半成品和避孕套包装材料,擅自进行包装,违法生产和销售。至2009年3月21日检查时止,共计销售假冒橡胶避孕套626件共300,480盒,分别销往多个城市和地区,总计销售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此案涉案货值较大,当事人已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09年3月24日,此案移交黄石市公安机关,同年5月12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

  案例四 特殊假药案

  2009年11月,王某向咸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举报有人销售假贺普丁和达美康,并提供了假药样品。王某自称能够从假药贩子手中套取上述两种假药各800盒,药监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观察交易现场实施跟踪,追查假药来源,但条件是药监部门必须用各500盒真品(价值12万元)交换他所套取的假药,交易地点必须定在武汉,且不得与武汉市药监部门和公安部门有任何联系。王某提供的药品样品经厂家鉴定确系假冒。

  2009年12月14日,咸宁市局与武汉市局取得联系,联合组成包括公安干警在内的16人专班,制订了行动方案。在对整个行动的细节进行周密部署后,12月22日,联合专班对交易现场汉口火车站行包房周边完成布控。此次行动共查获假冒贺普丁120盒、假冒达美康30盒,货值金额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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