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售假药者就要赶尽杀绝
2009/3/11 13:47:55作者:# 摘自:兰州晚报 编辑: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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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晚报:对制售假药者就要赶尽杀绝
“药渣渣也不剩,你们要赶尽杀绝啊。”昨天的晚报报道说,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查处一家药店的“问题药”时,药店经营人员竟然拽住执法人员的衣袖死缠烂打地要求放他们一马。
笔者看完报道后,一直觉得“赶尽杀绝”这个词用得好,只不过用错了对象。因为对于“问题药”,我们的态度是定要赶尽杀绝。
药品是什么?药品是人类防病治病、保护健康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可谓人命关天。但可怕的现实是假药事件层出不穷,防不胜防。打击制售假药活动年年都搞,几乎每次活动之后,有关方面都声称取得了可喜的战果,可为什么事实上反倒越打越严重?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越来越升级呢?可以说,对假药制售者的处罚太过“温情”是主要原因。代价决定选择,处罚的强度不够,就不会感觉到疼,感觉不到疼,就让更多的造假者轻易地突破诚信的底线铤而走险,最终导致假药屡打不绝屡禁不止。
笔者记得有人说过:“制售假药比之贩卖毒品更为恶劣,因为这是在违背食用者自愿背景下的一种强行投毒行为,是一种大规模大范围的杀人害人行为,是针对公众的一种反人类罪行”。在美国,一旦发现造假者,尤其是危害健康的食品和药品造假者,将被处以高额罚款,而且这种罚款上不封顶,可以一直罚到其破产,并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我国,既然弄虚作假赚了是暴利,曝了光至多不赚,那么指望利欲熏心的违法老板金盆洗手,基本上是与虎谋皮。
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规则,也是一种重要的资本形态。笔者以为,我们必须要尽快建立起让造假者倾家荡产的机制。同时这种“赶尽杀绝”的机制不仅对造假者有效,对于不能尽职尽责的监管者也应该同样有效。
问题找到了,就要去解决。任何对造假者和玩忽职守者的仁慈,都是犯罪。
“药渣渣也不剩,你们要赶尽杀绝啊。”昨天的晚报报道说,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查处一家药店的“问题药”时,药店经营人员竟然拽住执法人员的衣袖死缠烂打地要求放他们一马。
笔者看完报道后,一直觉得“赶尽杀绝”这个词用得好,只不过用错了对象。因为对于“问题药”,我们的态度是定要赶尽杀绝。
药品是什么?药品是人类防病治病、保护健康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可谓人命关天。但可怕的现实是假药事件层出不穷,防不胜防。打击制售假药活动年年都搞,几乎每次活动之后,有关方面都声称取得了可喜的战果,可为什么事实上反倒越打越严重?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越来越升级呢?可以说,对假药制售者的处罚太过“温情”是主要原因。代价决定选择,处罚的强度不够,就不会感觉到疼,感觉不到疼,就让更多的造假者轻易地突破诚信的底线铤而走险,最终导致假药屡打不绝屡禁不止。
笔者记得有人说过:“制售假药比之贩卖毒品更为恶劣,因为这是在违背食用者自愿背景下的一种强行投毒行为,是一种大规模大范围的杀人害人行为,是针对公众的一种反人类罪行”。在美国,一旦发现造假者,尤其是危害健康的食品和药品造假者,将被处以高额罚款,而且这种罚款上不封顶,可以一直罚到其破产,并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我国,既然弄虚作假赚了是暴利,曝了光至多不赚,那么指望利欲熏心的违法老板金盆洗手,基本上是与虎谋皮。
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规则,也是一种重要的资本形态。笔者以为,我们必须要尽快建立起让造假者倾家荡产的机制。同时这种“赶尽杀绝”的机制不仅对造假者有效,对于不能尽职尽责的监管者也应该同样有效。
问题找到了,就要去解决。任何对造假者和玩忽职守者的仁慈,都是犯罪。
本文关键词:制售假药.赶尽杀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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