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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象药店销售掺药食品遭投诉(2)
2008/7/17 15:33:56作者:京华时报 摘自:中华品牌网 编辑: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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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药物或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常理,身为药店特别是知名药店的销售人员,对于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区别,应当是了然于心的。金象大药房多家实体药店和网上药店销售人员对此却混淆不清,着实令人费解。不过,相关专业人士在看到产品后的反应,则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这个疑惑:这些普通食品原料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中药。

“银杏叶提取物、人参,这些都是中药,国家规定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的原料。”7月10日,中国保健协会中医主任医师尹志超看到纳瑞仕天然银杏宝胶囊和参多宝后告诉记者。记者根据尹志超的提醒注意到,纳瑞仕天然银杏宝胶囊和参多宝虽然是普通食品的标签,但纳瑞仕天然银杏宝胶囊的标签上标示着:“本品以天然银杏叶提取物为主要原料”,参多宝标签上则显示主要原料之一为“人参”。

《中国卫生法制》杂志副主编卓小勤接受记者采访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条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银杏叶和人参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

随后,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查到,银杏叶和人参属于药材范畴,分别位于第220页和第7页。

尹志超指出,食品应该是很安全的,而药则有“三分毒”。中草药不是所有人都能吃的,人参吃多了很容易上火,尤其是孕妇更不能随便吃。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妇科主任张冬梅也告诉记者,人参这类补气的东西,不建议孕妇食用。

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严卫星接受记者咨询时明确表示,银杏叶、人参属于药物,普通食品不得添加。如果企业违反了这一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先不说金象经营的普通食品掺入药物这一行为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它把普通食品当作保健品甚至是药品销售给我们,也是一种欺骗甚至是欺诈行为。”贾先生得知实情后气愤地表示。

卓小勤接受记者采访认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禁止生产、销售假药。“因此,金象大药房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卓小勤指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吴景明副教授接受记者采访则表示:“如果药店把普通食品当成保健食品或药品经营并销售,消费者实施了购买和食用,即构成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文关键词:金象,销售,投诉,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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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分不清药品和食品、保健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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