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稽查方法(三)
2008/2/29 9:50:40作者:江西省景德镇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张明 摘自:医药经济报 编辑: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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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检查药品时,对于运货单、包装说明书、批号数量、商品名等都需要仔细核对,从中可以发现案源。
运货单
破绽表现:运货单上发货地址与公司地址不一致。
目前,药品大多通过货运方式进行运输,而贴在包装箱外的运货单无疑会显示出药品的来龙去脉。我局发现某医疗机构的一个药品包装箱上所贴运货单上标明的药品发货人为该药品生产企业,收货人为该院药剂科科长,而该药品却是某药企业务员占某以某批发公司名义销售给该医院的。调查后发现,该批药品为占某用现金从该生产厂家购入并销售给医院的,属个人行为。
包装说明书
药品的包装与说明书是稽查的重心,其上标示的功能主治、禁忌、用法用量等往往是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
破绽1:标示的功能主治、适应症超过国家药品标准。制假分子或不法厂家为了使药品易于销售,往往在功能主治上下功夫,任意扩大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如我局查获的假药前列倍喜胶囊,该药品标示的生产厂家为贵州某公司,功能主治远远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经向该生产厂家去函协查,证实上述药品为假药。
破绽2:禁忌漏标或标示不全。
某些生产厂家质量意识淡漠,生怕用药禁忌影响药品销售,经常故意漏标禁忌或标示不全。如我局查获的某搽剂,该药品说明书漏标了标准规定禁忌中的“皮肤破溃禁用”,导致一患者在皮肤破损情况下仍然使用,造成皮肤严重过敏,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药品应定性为劣药。
破绽3:标示的用法用量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
标示的用法用量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的,大部分为假药,是不法分子为使该造假品种区别于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而在价格上做的“文章”。如我局查获的全鹿丸,同一批号药品其外包装上所标示的的功能主治与用法用量均不同,经去函协查,证实两种用法用量的全鹿丸均为假药。
批号数量
破绽表现:药品实物与票据上所开具的批号与数量不符。
不法分子身为某企业业务员,在销售药品时有过票或搭售行为,就会产生药品实物与所开票据不符的情形。
如某局在检查时发现某诊所购进的一批药品数量与票据开具的药品数量不符,超过票据数量较多,而该诊所不能提供多出的那部分药品购进票据。后经调查证实,多出的那些药品为该厂家业务员搭售的,属个人行为。
商品名
破绽表现:按照规定,正品的通用名和商品名必须同时标注于醒目位置,且字体大小比例不大于2:1。伪品一般只突出商品名,而把通用名隐藏在不易被人注意的位置。还有的不法分子故意标出引人注目的商品名。不法分子在造假时往往会给药品加上夸张的商品名,或将商品名突出,引人注目,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自己的药品易于销售。
如某局在市场上查获的商标为“结肠速康宁”的黄芩素铝胶囊,经协查,该厂家确认,企业并未生产过商品名为“结肠速康宁”的药品,该产品系假药。
条码
条形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商品信息。条形码的种类较多,药品及商品标识常见的为“通用商品条码”,也称EAN码。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695”。同一厂家的不同产品和不同规格包装商品条形码各不相同。
破绽表现:同一厂家相同规格、相同产品的条形码不一致;中包装和小包装的条形码一致;盗用其它厂家条形码。
制假不法分子认为监督部门不会对条形码进行监管,甚至认为外包装上只要有条形码出现就可以了。如我局在市场上查获的某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高丽参,外包装上的条形码经查询竟是深圳某制衣厂的条形码,后经协查,确定该药品生产企业根本不存在。
货品价格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药品价格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应做到质价相符。与同类药品相比,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往往是一个信号,暗示着药品渠道不正或是假劣药品。
破绽1:价格比同品种药品高许多。
不法分子为获取高额利润,故意将药价抬高。如我局在检查中发现某药店销售的全鹿丸价格竟高达150元每盒,而市场上同类药品价格只有几十元,遂对此药产生怀疑,经去函与当地药监部门协查,确定该药品为假药。
破绽2:价格比同品种药品低许多。
仿冒药品价格会比同种药品价格低出很多,因为它们生产成本低,为了使某些贪图小利的商家上钩,将价格调低,便于销售。如某药监局发现某药店某药品的进价比其它药店进价低许多,遂去函与生产厂家联系,经企业确认,该药品为假药。
运货单
破绽表现:运货单上发货地址与公司地址不一致。
目前,药品大多通过货运方式进行运输,而贴在包装箱外的运货单无疑会显示出药品的来龙去脉。我局发现某医疗机构的一个药品包装箱上所贴运货单上标明的药品发货人为该药品生产企业,收货人为该院药剂科科长,而该药品却是某药企业务员占某以某批发公司名义销售给该医院的。调查后发现,该批药品为占某用现金从该生产厂家购入并销售给医院的,属个人行为。
包装说明书
药品的包装与说明书是稽查的重心,其上标示的功能主治、禁忌、用法用量等往往是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
破绽1:标示的功能主治、适应症超过国家药品标准。制假分子或不法厂家为了使药品易于销售,往往在功能主治上下功夫,任意扩大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如我局查获的假药前列倍喜胶囊,该药品标示的生产厂家为贵州某公司,功能主治远远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经向该生产厂家去函协查,证实上述药品为假药。
破绽2:禁忌漏标或标示不全。
某些生产厂家质量意识淡漠,生怕用药禁忌影响药品销售,经常故意漏标禁忌或标示不全。如我局查获的某搽剂,该药品说明书漏标了标准规定禁忌中的“皮肤破溃禁用”,导致一患者在皮肤破损情况下仍然使用,造成皮肤严重过敏,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药品应定性为劣药。
破绽3:标示的用法用量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
标示的用法用量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的,大部分为假药,是不法分子为使该造假品种区别于市场上流通的产品而在价格上做的“文章”。如我局查获的全鹿丸,同一批号药品其外包装上所标示的的功能主治与用法用量均不同,经去函协查,证实两种用法用量的全鹿丸均为假药。
批号数量
破绽表现:药品实物与票据上所开具的批号与数量不符。
不法分子身为某企业业务员,在销售药品时有过票或搭售行为,就会产生药品实物与所开票据不符的情形。
如某局在检查时发现某诊所购进的一批药品数量与票据开具的药品数量不符,超过票据数量较多,而该诊所不能提供多出的那部分药品购进票据。后经调查证实,多出的那些药品为该厂家业务员搭售的,属个人行为。
商品名
破绽表现:按照规定,正品的通用名和商品名必须同时标注于醒目位置,且字体大小比例不大于2:1。伪品一般只突出商品名,而把通用名隐藏在不易被人注意的位置。还有的不法分子故意标出引人注目的商品名。不法分子在造假时往往会给药品加上夸张的商品名,或将商品名突出,引人注目,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自己的药品易于销售。
如某局在市场上查获的商标为“结肠速康宁”的黄芩素铝胶囊,经协查,该厂家确认,企业并未生产过商品名为“结肠速康宁”的药品,该产品系假药。
条码
条形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商品信息。条形码的种类较多,药品及商品标识常见的为“通用商品条码”,也称EAN码。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695”。同一厂家的不同产品和不同规格包装商品条形码各不相同。
破绽表现:同一厂家相同规格、相同产品的条形码不一致;中包装和小包装的条形码一致;盗用其它厂家条形码。
制假不法分子认为监督部门不会对条形码进行监管,甚至认为外包装上只要有条形码出现就可以了。如我局在市场上查获的某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高丽参,外包装上的条形码经查询竟是深圳某制衣厂的条形码,后经协查,确定该药品生产企业根本不存在。
货品价格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药品价格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应做到质价相符。与同类药品相比,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往往是一个信号,暗示着药品渠道不正或是假劣药品。
破绽1:价格比同品种药品高许多。
不法分子为获取高额利润,故意将药价抬高。如我局在检查中发现某药店销售的全鹿丸价格竟高达150元每盒,而市场上同类药品价格只有几十元,遂对此药产生怀疑,经去函与当地药监部门协查,确定该药品为假药。
破绽2:价格比同品种药品低许多。
仿冒药品价格会比同种药品价格低出很多,因为它们生产成本低,为了使某些贪图小利的商家上钩,将价格调低,便于销售。如某药监局发现某药店某药品的进价比其它药店进价低许多,遂去函与生产厂家联系,经企业确认,该药品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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