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焦点>> 具体文章
卖假药十年不得“重操旧业”
2008/2/14 11:01:57作者:记者李黎 摘自:淄博新闻网 编辑:金剑
文字显示大小选择:【

  晚报讯 (记者李黎)昨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药监部门将对全市药品营销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4月1日起,备案查询系统正式启用。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登录该查询系统,核实与本单位开展药品营销业务的营销人员合法资格。据悉,凡经销假劣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营销人员,按照药监部门相关规定,十年内不得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这系统其实就是一个身份凭证,凡销售药品营销人员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厂家名称等必须进行登记,然后由药监部门统一管理。身份通过审核的人员,药店就可以放心购买他们的产品。”据悉,药监部门自2月1日起开始进行营销人员信息录入工作,2月底前完成。备案范围包括省内、省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在我省辖区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省外药品营销人员可自主选择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一经备案,备案信息全省共享。

  企业营销人员数据可通过登录省药监局网站直接填写。3月1日至3月15日,药监部门将开展外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内从事经营业务的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工作。4月1日起,备案查询系统正式启用,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登录该查询系统,核实与本单位开展药品营销业务的营销人员合法资格。凡违反规定进行购销活动的,按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处理。
本文关键词:卖假药,重操旧业
本文已经被阅读了:1681次
→ 读者评论意见:
  • 173:简约网名:http://www.nanss.com/mingcheng/1835.html 夫妻之间劝丈夫的话:http://www.nanss.com/shenghuo/1607.html 80大寿贺词:http://www.nanss.com/yulu/4242.html 无助没人帮忙的句子:http://www.nanss.com/wenan/1896.html
→ 请发表您的评论:
文章评分:很好一般不好
您的名字: 必填
您的邮箱:
评论意见:

还可以输入

查看结果







如果您有长篇大论,请点击这里向我们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