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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药品需要联合监管
2007/6/22 10:54:03作者:王三春 摘自:中国医药报 编辑: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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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笔者所在监管部门接到一些群众举报,声称通过邮寄方式购买的药品不但没有任何疗效,还使自身病情加重,不得不花更多的钱上医院进行治疗。执法人员根据这些举报线索,一举查获了两种邮售假药:一种是“疝气灵”,京卫药准字Z-168-58,中国中医药研究院监制,标示功能主治“疏肝理气、温经通络、补中益气、散热止痛,主治各种久治不愈的疝气及合并症”;另一种是“国泰胰必康”,国药准字Z20030199,国泰药业有限公司出口,中国生命医学科学研究院监制,标示“治疗各类型的糖尿病及其并发症”。为什么邮售假药屡打不绝?如何加强邮寄药品的监管?
  笔者分析,邮售假药猖獗原因有三:一是广告具有诱惑力。邮售的药品多是治疗糖尿病、风湿病等难以治愈的疾病,制售者多将所邮售的药品广告刊登在报纸或自制小报上,利用邮政渠道发送到偏远地区。此类广告大都夸大药品的适应证或功能主治,并多以“中国××科学院研制”、“免费赠药有效再购”、“药到付款”等方式引诱患者。二是邮政部门没有将其纳入“特管”物品之中。邮政部门收寄药品是按照普通物品对待,没有进行“特管”,加上邮政代收业务的开展,售假者更是有机可乘。三是患者识别假劣药品能力差。偏远地区患者,特别是中老年患者识别假劣药品能力较低,对广告宣传的药品疗效容易相信,等到服用后效果不明显或无效果时,售假者已经设下一个更大的圈套,不少患者再次上当受骗。
  鉴于此,药监部门一要加强广告监控。一方面,要密切注意电视、报纸、杂志、散发印刷品等各类媒介发布的药品邮购信息,及时发现和掌握通过邮政渠道寄递假药的线索和动向;另一方面,要与工商部门、新闻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把好药品广告关,杜绝违法广告。
  二要与邮政部门联合,对邮寄药品实行“特管”。药监与邮政要建立长效联合打假机制,把《联合打击利用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制度》落到实处。邮政部门在收寄药品时,应要求邮寄方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必要时登记药品名称、生产厂家等;个人邮寄药品时必须提供合法购药票据、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核对票据上的药品名称与所寄药品一致时,邮政部门方可收寄。必要时还需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验证邮寄药品的合格证明。各邮政网点对交寄药品的单位、汇款购药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实名登记制度,重点加强对个体医疗诊所、门诊部及频繁交寄药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控。另外,邮寄前还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数据库查询,一旦发现可疑情况或所寄药品属于假劣药品目录的一律不予收寄,并及时通知药监部门。
  三要加强药品知识宣传。药监部门要对邮政系统各网点人员加强药品知识培训,重点培训药品管理相关法规以及假劣药品基本识别知识,并将有关用药知识小册子以及药品法规宣传画在各邮政网点发放和张贴。同时,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和假劣药品识别知识,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市场上出现或发现的假劣药品信息,并在辖区内广泛开展假劣药品展示会,提高公众识别假劣药品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本文关键词:邮寄药品,联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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