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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广告,药品监管鞭长莫及之痛
2007/4/18 11:28:53作者:陈汉忠 钱朝荣  摘自:安徽省全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辑: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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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有一次看电视,一时心奇,数新闻联播后,各省会城市天气预报的随片广告,最多的一次,三十四个城市,二十二个药品广告,而如今各级电台、电视台、各种大小报刊药品广告更是铺天盖地,我们的明星们“啥病都敢得,啥药都敢吃”,各类专家成了药厂的代言人。
     纵观各种药品广告,一个最显著的特点也是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过分的夸大药品疗效,而同时最大限度的避免宣传不良反应和副作用。而种种违法广告的最直接后果有:1、造成药品价格畸高,如某种灵芝孢子粉,市价3—5元/克,而经宣传、代理一跃至180元/克;2、造成假药泛滥,因广告品种价格高,成为造假者的目标,甚至有人开玩笑,中央电视台是假药的风向标;3、患者盲从广告,盲目相信其疗效,而造成延误病情及种种不合理用药,甚至因药致病,严重者危及生命;4、有的造成赖药性和抗药性,如抗生素滥用所致的赖药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药品广告应经药监部门批准,内容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科研单位、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媒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但令人痛心的是,以上限限制全部有人违反,但药监部门只能望之兴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由广告管理机关管理广告行为,执法权和处罚权在工商部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药监部门发现违法广告后,应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无实质性的执法能力,但药品广告专业性极强,非专业人员很难核实,同时药品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为了经济利益不会主动核实广告的真实和合法性。
     就上所述,药监部门对违法广告并无真正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而基层药监人员却常常遇到各种违法广告,也常接到与广告有关的投诉,不予管理有愧于民,想要查处却法不授权。因此笔者建议:
    1、修改法律或给予相关司法解释。《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按假药论处,笔者认为此条可适用于广告宣传,即对夸大疗效宣传的药品可按假药论处,至少那种随药品发送的宣传材料如有夸大宣传的应按假药论处。
    2、立法赋权,赋予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的执法权。药品广告专业性很强,这个方面矛盾很尖锐,对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可能造成的伤害又很大,立法让这种广告有别于其它商品的广告而独立于《广告法》之外是合情合理的,类似的立法并非没有先例。
    3、在当前的法律体制下药监部门应加强广告监控,及时向广告管理机关通报违法广告情况,广告管理机关应及时查处。加大对违法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的处罚,对严重者取消其经营药品广告的资格。
同时药监部门要根据广告查假药,既要查跟风广告造假药的,也要查本来是假药还敢做广告的。
    4、对药品生产企业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加强管理、打击。
    5、加强主流媒体的正面宣传,利用各种形式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宣传合理的用药知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切莫盲从广告,病急乱投医,在这个方面药监、卫生、工商部门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责无旁贷。
                                                              安徽省全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文关键词:违法广告,药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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