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制售假药应予重罚
2007/3/12 10:15:49作者:* 摘自:河北日报 编辑: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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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假劣药品泛滥的状况触目惊心!”全国两会上,河北以岭医药集团董事长吴以岭委员呼吁,以完善法律法规为突破口,加大对假劣药品案的刑事处罚力度。
吴以岭委员介绍说,目前,在中国销售的国内外知名药品品牌无不被假冒。这些药品都是常用治疗药、急救药、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用药。从城市到乡村,没有几个省、市、自治区没有假药。重大假药案件不断发生,老百姓没有用药安全感。他分析了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暴利,法律法规相互不协调,有的不便操作;惩罚力度太轻,再加上地方保护等复杂的执法环境,使犯罪分子有法律空子可钻,而受打击的风险极小。
他建议:省级药监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出具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论,为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提供立案依据;生产、销售假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他还提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不能按一般伪劣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论处。因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受过行政处分、刑事惩罚,再犯的应加重惩罚。构成犯罪的不能判缓刑或以罚代刑,以免其继续造假、贩假,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吴以岭委员介绍说,目前,在中国销售的国内外知名药品品牌无不被假冒。这些药品都是常用治疗药、急救药、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用药。从城市到乡村,没有几个省、市、自治区没有假药。重大假药案件不断发生,老百姓没有用药安全感。他分析了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暴利,法律法规相互不协调,有的不便操作;惩罚力度太轻,再加上地方保护等复杂的执法环境,使犯罪分子有法律空子可钻,而受打击的风险极小。
他建议:省级药监部门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出具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论,为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提供立案依据;生产、销售假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他还提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不能按一般伪劣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案论处。因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受过行政处分、刑事惩罚,再犯的应加重惩罚。构成犯罪的不能判缓刑或以罚代刑,以免其继续造假、贩假,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关键词:假药、制售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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