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7/3/6 14:25:12作者:* 摘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辑: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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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个别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严重违反《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多次被广告监管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处罚、通报后,仍继续在大众媒体上违法发布,有禁不止,情节恶劣。现根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以下严重违法广告予以公告。
一、标示为抚顺澎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抗骨增生片”(蝎王抗骨片)药品广告。该药品广告违反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规定,同时该广告宣传不规范的药品名称,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标示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仁堂制药厂生产的“耳聋通窍丸”药品广告。该广告宣传的药品功能、主治超出批准的范围,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三、标示为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肾填精丸”(二十六位帝皇丸)药品广告。该广告宣传不规范的药品名称,广告内容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标示为湖北省应城市永兴膏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寒水石药王牌安眠降压治疗器”医疗器械广告。该广告宣传有效率,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五、标示为河北路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眼全息近视治疗仪”(眼保姆)医疗器械广告。该广告宣传有效率,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六、标示为内蒙古国创高科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意通牌纳米银鼻咽喷雾器”医疗器械广告。该广告内容超出了批准的适用范围,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七、标示为成都通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邦比牌通气鼻贴”医疗器械广告。该广告内容超出了批准的适用范围,利用专家和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广告,要加强重点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对顶风违法,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继续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按照《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药品(医疗器械),要加大抽验力度,加强对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继续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品种在辖区内的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一日
一、标示为抚顺澎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抗骨增生片”(蝎王抗骨片)药品广告。该药品广告违反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规定,同时该广告宣传不规范的药品名称,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标示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仁堂制药厂生产的“耳聋通窍丸”药品广告。该广告宣传的药品功能、主治超出批准的范围,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三、标示为承德御室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肾填精丸”(二十六位帝皇丸)药品广告。该广告宣传不规范的药品名称,广告内容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严重违反了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四、标示为湖北省应城市永兴膏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寒水石药王牌安眠降压治疗器”医疗器械广告。该广告宣传有效率,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五、标示为河北路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眼全息近视治疗仪”(眼保姆)医疗器械广告。该广告宣传有效率,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六、标示为内蒙古国创高科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意通牌纳米银鼻咽喷雾器”医疗器械广告。该广告内容超出了批准的适用范围,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七、标示为成都通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邦比牌通气鼻贴”医疗器械广告。该广告内容超出了批准的适用范围,利用专家和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了医疗器械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违法广告,要加强重点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对顶风违法,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继续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按照《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停止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药品(医疗器械),要加大抽验力度,加强对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继续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品种在辖区内的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一日
本文关键词: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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