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医疗器械的“鸡肋”
2006/9/5 10:34:13作者:钱朝荣 摘自:全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辑:白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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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笔者在县内药械市场日常检查中发现,A个体诊所从B医疗机构“转让”了一台722型光栅分光光度计和1台TL-420型电热恒温水浴箱,自然无法提供合法的购进票据,经查两台设备是B医疗机构闲置不用的二手医疗器械。
据笔者所知,此类转让二手医疗器械的现象并非唯一,一些大型医疗机构设备更新或一些医疗机构不再开展相关的诊疗科目致使相关的医疗器械闲置下来,这些医器械的价值从数百元到数万元数十万元不等,根据我国的医疗资源及经济现状,这些设备大多不会被抛弃,多数被转卖(或赠送)给较小规模的医疗机构,这样似乎既避免了资源浪费,又给小医疗机构节约了资金。
但这种行为也给监管埋下了隐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法规;同时,这些器械经过多年使用,再经过拆卸搬迁,其性能和质量很难保证。至此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可取,因为医疗资源不能浪费,对于小医院来说有个设备比没有好;也有人认为不可取,它违反了法规,且性能难定,小医院有了设备必然依靠它,没有的话,会让病人转到更有保障的大医院治疗,所以这类设备不如没有。
笔者提议,这种情况可否在转让双方达成初步协议之后,由药监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必要时联系生产企业,对拟转让器械的性能进行确认,存在暇疵的维修,不合格不准转让,对转让的器械登记备案,跟踪管理。不要让二手医疗器械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据笔者所知,此类转让二手医疗器械的现象并非唯一,一些大型医疗机构设备更新或一些医疗机构不再开展相关的诊疗科目致使相关的医疗器械闲置下来,这些医器械的价值从数百元到数万元数十万元不等,根据我国的医疗资源及经济现状,这些设备大多不会被抛弃,多数被转卖(或赠送)给较小规模的医疗机构,这样似乎既避免了资源浪费,又给小医疗机构节约了资金。
但这种行为也给监管埋下了隐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法规;同时,这些器械经过多年使用,再经过拆卸搬迁,其性能和质量很难保证。至此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可取,因为医疗资源不能浪费,对于小医院来说有个设备比没有好;也有人认为不可取,它违反了法规,且性能难定,小医院有了设备必然依靠它,没有的话,会让病人转到更有保障的大医院治疗,所以这类设备不如没有。
笔者提议,这种情况可否在转让双方达成初步协议之后,由药监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必要时联系生产企业,对拟转让器械的性能进行确认,存在暇疵的维修,不合格不准转让,对转让的器械登记备案,跟踪管理。不要让二手医疗器械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
本文关键词:二手医疗器械,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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