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分局:查获假药“加味龟龄集酒”大案
2006/9/1 9:17:18作者:牛志斌 摘自:太谷分局 编辑:白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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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樊开珍亲自督办一起重大制售假药案
晋中市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来,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樊开珍高度重视案件查处工作,积极安排部署,将案件查处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首要任务来抓,亲自深入监管一线,督办案件。2006年8月14日樊开珍局长亲自到太谷督办一起重大制售假药案。
2006年8月9日,太谷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胡村镇董村喜字街32号院内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假药。接举报后,分局于2006年8月10日上午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董村喜字街32号院内正房内存放有标示山西广誉远中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030101 (规格12瓶×500m1)的加味龟龄集酒1069箱,货值14.76万元。经太谷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吴志芳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依照规定现场查封扣押加味龟龄集酒1069箱。与此同时,太谷分局第一时间将案情向晋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樊开珍作了汇报,樊开珍局长听了汇报后马上指示太谷分局要查清这起案件的真相,取得第一手证据,将案件严查到底。
太谷分局与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对该批加味龟龄集酒进行协查。经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核查和检验,该批加味龟龄集酒从外包装(纸箱)到内包装(酒瓶)及标签均系假冒该公司产品,经检验该批加味龟龄集酒质量也不合格。
8月14日,樊开珍局长来到扣押该批加味龟龄集酒场所实地察看了这些假酒。他听取了案情汇报后,指出这是一起制售假药的重大案件,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属于无证经营假药行为。因其违法事实涉案金额在50000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号令《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要及时将该案移送给太谷县公安局处理。
樊开珍局长处理完这起大案后又奔赴了又一分局督办案件查处工作。
本文关键词:太谷分局,查获假药,加味龟龄集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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