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海药业有限公司律师声明
2006/3/21 11:48:58作者:hay 摘自:金剑之光 编辑:白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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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南京康海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以下简称康海公司)之诚聘,由薛火根律师依约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鉴于市场上已出现侵犯康海公司产品天地欣—注射用香菇多糖专利权的现象,特受其委托,郑重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1月5日授予康海公司“香菇多糖冻干粉针剂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ZL00112407.2)的发明专利权和2005年11月24日授予“香菇多糖分子量及分子量的测定方法”(专利号:ZL03112908.0)的发明专利权。
二、上述2项专利均在专利权保护之有效期内,所保护的专利内容为:注射用香菇多糖的工艺、处方及质量控制方法。任何仿冒、假冒其专利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造成、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其专利产品等行为均构成侵权。
三、曾经实施、正在实施或准备侵权和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与侵权有关的产品,康海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举报,若经查证属实,必有重谢(举报电话:025-58841882)
特此声明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2006年3月3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1月5日授予康海公司“香菇多糖冻干粉针剂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ZL00112407.2)的发明专利权和2005年11月24日授予“香菇多糖分子量及分子量的测定方法”(专利号:ZL03112908.0)的发明专利权。
二、上述2项专利均在专利权保护之有效期内,所保护的专利内容为:注射用香菇多糖的工艺、处方及质量控制方法。任何仿冒、假冒其专利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造成、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其专利产品等行为均构成侵权。
三、曾经实施、正在实施或准备侵权和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与侵权有关的产品,康海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举报,若经查证属实,必有重谢(举报电话:025-58841882)
特此声明
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
200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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