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城法院判决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
2013/6/3 9:23:56作者:姜景芳 摘自: 婺城新闻网 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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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求暴利,他将假药穿上了“国家专利”的外衣——
近日,婺城法院判决了倪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一案,判处主犯倪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倪某是金华人,今年50岁。他在市区环城西路开设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民间草药研究所,业务范围是有关草药的自然生态、人工培植与药理机能的研究,由其本人担任该研究所法人代表。2009年3月,倪某在明知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该民间草药研究所和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村一民房中,生产标记为“XX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的药品,然后进行销售。(后生产、销售的药品标记为“A1”、“A1(丸)送”、“A2”、“痔疮”等。)
此后不久,倪某和金华市区一民办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搭上了线。在明知倪某等人生产和销售的药品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该负责人仍与倪某签订了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倪某在该医疗机构开设了中医肿瘤科(后更名为中医科)。有了这一平台,倪某开始大肆向上门求医的患者销售自己生产的药品,吹嘘该药品系治疗恶性肿瘤的“特效药”。甚至为了“扩大经营”,他还聘请了专门的坐诊医生,两人轮流在中医肿瘤科和民间草药研究所接待病患。2011年2月,倪某干脆将自己的民间草药研究所搬迁到了该医疗机构的门诊部。
为了拓宽“XX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的药品销售渠道,倪某还通过在省级报刊上刊登广告、在互联网上设置“XX中草药研究所”的专门网站和专门热线电话等方式对药品进行了积极推广。
2011年10月17日,倪某在生产药品窝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民警当场查获制药机械19台,醋酸泼尼松片药品12箱,空药瓶6箱,后又在倪某住处查获分别标有“A1”、“A1(丸)送”、“A2”、“痔疮”字样的药品70箱。
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案送检的碳酸氢钠、醋酸泼尼松不符合规定;标记为“A1”、“A1(丸)送”、“A2”、“痔疮”以及“XX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的药品中,均检出了醋酸泼尼松成份。当然,其所含的醋酸泼尼松,不符合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此认定,标有“XX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的片剂产品系假药。事实上,倪某在2010年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获得专利号为201010299600.4的专利产品,该产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页上的说明是:“本发明肿瘤内服中草药片剂的原料包括半枝莲、白英、七叶一枝花、山豆根、青黛、牛黄、苦参、白头翁、八角莲、人参、虫草、野灵芝、僵蚕、急性子、天南星、防己、威灵仙、芙蓉根、蛇莲。”可见,该发明专利罗列的药物原料及制配方法中均未包含检测出起主要作用的激素类药物醋酸泼尼松,与倪某实际生产销售的“XX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药品成份并不一致。由此可见,倪某所生产和销售的药品不具合法性。
婺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倪某通过本人的3张银行卡接收了患者及其家属支付的药款达150余万元。2011年6月以来,患者及其售药信息登记簿记录的药款达60余万元。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生产、销售假药,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情节,针对倪某在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最终将倪某以主犯论处,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点评:不得不说的是,倪某的“生意”能如此“顺风顺水”、越做越大,与文中所提的民办医疗机构密不可分。记者采访得知,在本案中,除了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倪某销售假药大开方便之门,其合伙人(即该医疗机构事务执行人)也对倪某大力协助,不仅帮忙中医肿瘤科逃避检查,还多次帮助其联系购买制假所需的醋酸泼尼松片。当然,为虎作伥者同样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近日,婺城法院判决了倪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一案,判处主犯倪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倪某是金华人,今年50岁。他在市区环城西路开设了一家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民间草药研究所,业务范围是有关草药的自然生态、人工培植与药理机能的研究,由其本人担任该研究所法人代表。2009年3月,倪某在明知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该民间草药研究所和婺城区白龙桥镇怡村村一民房中,生产标记为“XX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的药品,然后进行销售。(后生产、销售的药品标记为“A1”、“A1(丸)送”、“A2”、“痔疮”等。)
此后不久,倪某和金华市区一民办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搭上了线。在明知倪某等人生产和销售的药品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该负责人仍与倪某签订了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倪某在该医疗机构开设了中医肿瘤科(后更名为中医科)。有了这一平台,倪某开始大肆向上门求医的患者销售自己生产的药品,吹嘘该药品系治疗恶性肿瘤的“特效药”。甚至为了“扩大经营”,他还聘请了专门的坐诊医生,两人轮流在中医肿瘤科和民间草药研究所接待病患。2011年2月,倪某干脆将自己的民间草药研究所搬迁到了该医疗机构的门诊部。
为了拓宽“XX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的药品销售渠道,倪某还通过在省级报刊上刊登广告、在互联网上设置“XX中草药研究所”的专门网站和专门热线电话等方式对药品进行了积极推广。
2011年10月17日,倪某在生产药品窝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民警当场查获制药机械19台,醋酸泼尼松片药品12箱,空药瓶6箱,后又在倪某住处查获分别标有“A1”、“A1(丸)送”、“A2”、“痔疮”字样的药品70箱。
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案送检的碳酸氢钠、醋酸泼尼松不符合规定;标记为“A1”、“A1(丸)送”、“A2”、“痔疮”以及“XX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的药品中,均检出了醋酸泼尼松成份。当然,其所含的醋酸泼尼松,不符合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此认定,标有“XX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的片剂产品系假药。事实上,倪某在2010年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获得专利号为201010299600.4的专利产品,该产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页上的说明是:“本发明肿瘤内服中草药片剂的原料包括半枝莲、白英、七叶一枝花、山豆根、青黛、牛黄、苦参、白头翁、八角莲、人参、虫草、野灵芝、僵蚕、急性子、天南星、防己、威灵仙、芙蓉根、蛇莲。”可见,该发明专利罗列的药物原料及制配方法中均未包含检测出起主要作用的激素类药物醋酸泼尼松,与倪某实际生产销售的“XX中草药肿瘤研究所研究成果”药品成份并不一致。由此可见,倪某所生产和销售的药品不具合法性。
婺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1年10月期间,倪某通过本人的3张银行卡接收了患者及其家属支付的药款达150余万元。2011年6月以来,患者及其售药信息登记簿记录的药款达60余万元。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生产、销售假药,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经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情节,针对倪某在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最终将倪某以主犯论处,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点评:不得不说的是,倪某的“生意”能如此“顺风顺水”、越做越大,与文中所提的民办医疗机构密不可分。记者采访得知,在本案中,除了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倪某销售假药大开方便之门,其合伙人(即该医疗机构事务执行人)也对倪某大力协助,不仅帮忙中医肿瘤科逃避检查,还多次帮助其联系购买制假所需的醋酸泼尼松片。当然,为虎作伥者同样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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