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首例制售假药案一审宣判
2009/1/20 14:45:59作者:程华正 钱相龙 摘自:芜湖市司法局 编辑:夜航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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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9 讯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刘某、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佟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据悉,这是芜湖市法院判决的首例制、售假药刑事案件。
经查,2004年,被告刘某、佟某合伙经营芜湖市三益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销售业务。2005年,刘某获知三益公司拥有商标权的“复方醋酸氟轻松酊”药品在市场上非常畅销,遂与黄某、佟某商议共同出资合伙生产、销售假冒的“复方醋酸氟轻松酊”药品。三人商定由刘某负责销售,黄某负责生产,后三人出资购置了相关物资进行生产假药。2006年初,三人生产出60箱假冒三益公司生产的“复方醋酸氟轻松酊”药品,并由刘某在广东出售,获取赃款36000元。后刘某和黄某瞒着佟某取回各自投资款,谎称产品没有卖出,佟某因而退出合伙。2007年,刘某、黄某生产、销售100箱假冒“复方醋酸氟轻松酊”药品,并获取赃款69000元。2008年,刘某、黄某生产出300箱假冒“复方醋酸氟轻松酊”药品,后销售出200箱,获取赃款177000元。
2008年,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三益公司举报后,立即将举报情况移交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19日,公安机关在刘某等人的仓库、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100箱假冒三益公司生产的“复方醋酸氟轻松酊”药品,并将被告一一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黄某、佟某无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销售他人拥有商标权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严重,遂作出以上判决。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件,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刘某、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佟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据悉,这是芜湖市法院判决的首例制、售假药刑事案件。
经查,2004年,被告刘某、佟某合伙经营芜湖市三益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销售业务。2005年,刘某获知三益公司拥有商标权的“复方醋酸氟轻松酊”药品在市场上非常畅销,遂与黄某、佟某商议共同出资合伙生产、销售假冒的“复方醋酸氟轻松酊”药品。三人商定由刘某负责销售,黄某负责生产,后三人出资购置了相关物资进行生产假药。2006年初,三人生产出60箱假冒三益公司生产的“复方醋酸氟轻松酊”药品,并由刘某在广东出售,获取赃款36000元。后刘某和黄某瞒着佟某取回各自投资款,谎称产品没有卖出,佟某因而退出合伙。2007年,刘某、黄某生产、销售100箱假冒“复方醋酸氟轻松酊”药品,并获取赃款69000元。2008年,刘某、黄某生产出300箱假冒“复方醋酸氟轻松酊”药品,后销售出200箱,获取赃款177000元。
2008年,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三益公司举报后,立即将举报情况移交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5月19日,公安机关在刘某等人的仓库、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100箱假冒三益公司生产的“复方醋酸氟轻松酊”药品,并将被告一一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黄某、佟某无药品生产许可证,且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销售他人拥有商标权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且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严重,遂作出以上判决。
本文关键词:芜湖,首例,假药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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