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打假信息
打假产品
新闻焦点
打假展厅
假药预警
勘验技巧
防伪技术
快速检验
联系我们
→ 我有其他看法::
您的名字:
可不填
您的邮箱:
可不填
评论意见:
最多200字
9056
管理沟通:https://www.nanss.com/gongzuo/20649.html 横空出世观后感:https://www.nanss.com/xuexi/20291.html 幼儿园教育教学计划:https://www.nanss.com/gongzuo/20442.html 圣诞节的习俗:https://www.nanss.com/shenghuo/20411.html
发表时间: 2024/4/27 7:23:56
按照国家药监局的要求,从2006年7月1日起,人用狂犬病疫苗被纳入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即每批制品出厂上方或者进口时,必须接受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强制性检验、审核,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以保证疫苗的安全性。“批签发”管理也存在问题!国家药品局是否存在严重的渎职罪!企业可以整顿、罚款、追究责任,那么国家执法人员就可以逃避更重的责任么!假如他们执法在前,企业难道会知错犯错么!
发表时间: 2009/3/16 17:12:18
金港安迪是制度不完善的牺牲品。核酸本身就对人体无害,假如三年后,核酸可以加入任用狂犬疫苗中,金港安迪案件不是冤案么!相对牛蒙三氯氢安是否重了!国家药品局是否有渎职罪!
发表时间: 2009/3/16 16: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