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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变更或再注册事项后问题的复函
2013/8/8 9:29:17作者:\ 摘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编辑: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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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46号  
2013年08月05日 发布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变更或再注册事项后产品新旧标签有效性问题的请示》(食药监办〔2013〕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已批准的产品,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可按照原批准内容组织生产使用符合要求的原标签说明书,其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此后,应严格按照新批准内容组织生产,并使用新的标签说明书。

  此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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