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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假药实体店销售 获利4元也领刑
2013/7/2 9:14:39作者:梁家俊 摘自:广西法治日报 编辑: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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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一男子从网上购买一批药品,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就让一家药房代销。结果该药仅售出2盒、获利4元,就被有关部门查出为假药,该男子和药房负责人因此触犯了刑律。6月6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两名涉案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上购买药 网下托人销售

  现年33岁的温某曾就读贵港市卫生学校医士专业,后取得驻店药师资格证,在其兄的诊所从事药剂师工作。2012年初,温某在一家网站上看到有一种叫“龙虎金丹”的药品出售,主治功能标明为补肾强身、旺精添力、壮腰健肾、益气补髓。温某觉得销售这种药能够发财,便从该网站购买1000盒,准备转售牟利。

  “龙虎金丹”到货后,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温某四处推销该药品,没想到频频遭拒。温某不甘心,多次到贵港市一家大药房推销。药房负责人梅某禁不住他的软磨硬泡,答应帮他代销。温某便将20盒“龙虎金丹”拿到该药房代销,给药房的价格为每盒2元。不久,药房以每盒4元的价格售出了2盒,获利4元。

  经查为假药 涉嫌犯罪被公诉

  2012年6月13日,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对药房销售的“龙虎金丹”进行抽样检查,并委托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检验。检验发现该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且经核对后发现并无这个批次药品和品名,药监部门遂认定该药为假药。同年12月6日,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对药房罚款20408元,梅某缴纳了罚款。

  2012年12月13日,梅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今年4月28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温某也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今年5月27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温某、梅某犯销售假药罪,向港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月3日下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由于该案是贵港市首例将销售假药的行为列为犯罪进行打击的案件,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治安大队及被告人家属等2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庭审经过。

  庭审时,温某辩称自己购买“龙虎金丹”时,收到了网站寄来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书》等复印件,既然该药的手续一应俱全,他不可能发现此药是假药。对此,公诉人指出,温某是学医的,在其兄的诊所从事多年药剂师工作,具有驻店药师资格证,因此他对医药行业应该相当了解。温某从网上购买的“龙虎金丹”成分标明含鹿鞭、狗鞭、天山雪莲、冬虫夏草等名贵中药,而销售成本却只有2元。而他具有医药专业背景,不可能不知道该药的真伪。而且,售药的网站是以货到付款的形式提供药品,温某收到对方附属药品邮寄来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书》等都是复印件而非原件,这不符合基本的合同签订注意常识。因此,公诉人推定温某在主观上明知“龙虎金丹”为假药。梅某作为药店的负责人,明知温某推销的是来路不明、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假药,还为其代销该药,推定梅某在主观上也有销售假药的故意。

  获利虽很少 仍犯销售假药罪

  为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对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即销售假药罪由原来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犯,变成了现在的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温某、梅某面对公诉机关出示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和事实,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法庭上,法官对两人进行了教育:作为医药行业的从业者,身上肩负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必须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经过这次深刻的教训,希望他们能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

  港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温某、梅某明知“龙虎金丹”是假药仍销售,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温某、梅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他们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二人宣告缓刑。

  6月6日,港北区法院以温某、梅某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港北区法院宣判后,温某、梅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相关法律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72条第1款: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73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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