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沂制售假药案宣判 四被告获刑
2013/4/26 9:51:52作者: 李东艳 徐马建 摘自:中国新闻网 2013-04-25 18:22 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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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徐州4月25日电 (李东艳 徐马建)一制售假药团伙将十余种无名药片作为原料打碎后,非法加工成“风寒骨康胶囊”、“骨痹康胶囊”、“清肺止喘胶囊”、“骨筋丸胶囊”等“药品”,销往东北、内蒙古、山西多地,牟利50多万元。25日,此起生产、销售假药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布,该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宇军、吴明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另两名被告人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6万元。
2011年3月,新沂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在新沂市某乡镇一药店检查时,发现10瓶“骨痹康胶囊”有问题。执法人员在国家药监局网站数据库中未查询到该药品的名称、生产厂家和批准文号等信息,认为有人在制造销售假药。经初步调查,该药品系从一李姓男子手中购进。
2011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济南市某仓库内将正在工作的李宇军、吴明亮控制,原来这是一个制假药的窝点。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风寒骨康胶囊”、“骨痹康胶囊”、“清肺止喘胶囊”、“骨筋丸胶囊”等成品假药2万余瓶及大量半成品、假药外包装、制假工具等。
经查,现年24岁的李宇军是河南省台前县人。2010年6月,居住在山东省济南市的李宇军听说老家同村村民吴明亮做假药生意发了财,苦于没有什么经济收入来源的他于是有了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牟利的念头。
很快,李宇军联系上了吴明亮,二人开始商量起如何经营运作假药生意的事宜。其后,在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间,李宇军和吴明亮多次在河南省台前县通过药贩孙茜(另案处理)等人买进十余种无名的“消炎药”、“止痛药”等药片作为原料,并雇佣、委托孙岩(另案处理)等人将以上假药原料进行打碎、灌囊,并灌装成瓶。
假药装瓶后,李宇军和吴明亮又找到王广林、徐德兴等人为其设计、生产假药药盒、标签、说明书等假药外包装及宣传材料,以保证药品能够在互联网上被搜到。
其后,李宇军和吴明亮又伙同于明义等三人(均另案处理)在其租用的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的某仓库内对假药进行贴标签、装盒、塑封等工作。然后,再通过药店推销、物流公司运输等手段将药运出,销往东北、内蒙古、山西及新沂市等地,从中获取利润。截至案发,该团伙生产、销售假药非法获利50余万元。
经核查,李宇军、吴明亮等人生产的药品有“风寒骨康胶囊”、“骨痹康胶囊”、“清肺止喘胶囊”、“风湿骨痛胶囊”、“哮喘康胶囊”、“骨筋丸胶囊”六种,系由十余种含有消炎成分的西药药片打碎灌装制成。
经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及新沂市药学会鉴定,以上六种胶囊中均含有一种叫醋酸泼尼松的激素,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均为假药。
归案后,李宇军、吴明亮、王广林、徐德兴在公安机关分别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7800元、121000元、173000元、6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宇军、吴明亮违法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王广林、徐德兴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假药包装等,其行为亦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李宇军、吴明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广林、徐德兴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宇军、吴明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广林、徐德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个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据本案承办法官介绍,生产、销售假药的危害性极大,会对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和人身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但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要求必须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此罪,而在司法实践中要鉴定假药“足以达到危害人体健康”则比较困难,不利于打击制售假药的行为。
修订后的刑法相关规定大大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即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需要具备“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等条件,也不需要有实际的危害后果发生,就构成犯罪,从而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打击力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2011年3月,新沂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在新沂市某乡镇一药店检查时,发现10瓶“骨痹康胶囊”有问题。执法人员在国家药监局网站数据库中未查询到该药品的名称、生产厂家和批准文号等信息,认为有人在制造销售假药。经初步调查,该药品系从一李姓男子手中购进。
2011年6月30日,公安机关在山东省济南市某仓库内将正在工作的李宇军、吴明亮控制,原来这是一个制假药的窝点。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风寒骨康胶囊”、“骨痹康胶囊”、“清肺止喘胶囊”、“骨筋丸胶囊”等成品假药2万余瓶及大量半成品、假药外包装、制假工具等。
经查,现年24岁的李宇军是河南省台前县人。2010年6月,居住在山东省济南市的李宇军听说老家同村村民吴明亮做假药生意发了财,苦于没有什么经济收入来源的他于是有了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牟利的念头。
很快,李宇军联系上了吴明亮,二人开始商量起如何经营运作假药生意的事宜。其后,在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间,李宇军和吴明亮多次在河南省台前县通过药贩孙茜(另案处理)等人买进十余种无名的“消炎药”、“止痛药”等药片作为原料,并雇佣、委托孙岩(另案处理)等人将以上假药原料进行打碎、灌囊,并灌装成瓶。
假药装瓶后,李宇军和吴明亮又找到王广林、徐德兴等人为其设计、生产假药药盒、标签、说明书等假药外包装及宣传材料,以保证药品能够在互联网上被搜到。
其后,李宇军和吴明亮又伙同于明义等三人(均另案处理)在其租用的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的某仓库内对假药进行贴标签、装盒、塑封等工作。然后,再通过药店推销、物流公司运输等手段将药运出,销往东北、内蒙古、山西及新沂市等地,从中获取利润。截至案发,该团伙生产、销售假药非法获利50余万元。
经核查,李宇军、吴明亮等人生产的药品有“风寒骨康胶囊”、“骨痹康胶囊”、“清肺止喘胶囊”、“风湿骨痛胶囊”、“哮喘康胶囊”、“骨筋丸胶囊”六种,系由十余种含有消炎成分的西药药片打碎灌装制成。
经江苏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及新沂市药学会鉴定,以上六种胶囊中均含有一种叫醋酸泼尼松的激素,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均为假药。
归案后,李宇军、吴明亮、王广林、徐德兴在公安机关分别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7800元、121000元、173000元、6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宇军、吴明亮违法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王广林、徐德兴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假药包装等,其行为亦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李宇军、吴明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广林、徐德兴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宇军、吴明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广林、徐德兴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个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据本案承办法官介绍,生产、销售假药的危害性极大,会对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和人身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但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要求必须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才构成此罪,而在司法实践中要鉴定假药“足以达到危害人体健康”则比较困难,不利于打击制售假药的行为。
修订后的刑法相关规定大大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即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不需要具备“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等条件,也不需要有实际的危害后果发生,就构成犯罪,从而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打击力度。(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文关键词:江苏,新沂,制售假药案,宣判,四被告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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