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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以“义诊讲座”名义违法销售药品行为的监管
2008/3/21 9:39:04作者: 刘宁宁 摘自:山东省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编辑: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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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下发的《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医疗保健讲座等也属义诊范围。无论在街头或药店,义诊都不能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功能是提供咨询服务,不得提供或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义诊活动的举办者必须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行人必须是具有资质的执业医师。其他任何企业、行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自行举办。但目前存在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好奇和贪小便宜的心理,通过散发传单,以举办“义诊、健康讲座”,赠送药品为名,吸引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到电影院、体育场馆、农村小学操场等公共场所聚集,参加他们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等冒充药品进行现场销售的活动;或以免费试用为借口,向群众高价兜售药品,进行违法经营药品活动。由于这些行为具有隐蔽性、流动性、不定期性等特点,加之违法分子钻地域和时间的空子,使药监部门的监管难度很大。笔者浅谈一下自己的监管心得:
一依靠群众举报取得案源。强化宣传教育,以消费警示的形式向群众普及此方面的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醒群众到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和药店购买药品,警惕打着免费宣传、赠品、义诊的招牌实际推销假劣药的骗局。通过广播、电视、宣传画、村民手册、黑板报等形式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展群众监督员,形成全社会监督的网络格局,通过举报,使药监人员能够迅速及时制止不法分子的行为。
   二取得有效证据,查处违法行为有理有据。由于非法“赠药”、“义诊”等向中老年人宣传兜售虚假食品药品的一些生产厂家的销售人员大多利用监管人员的非工作日时间进行违法活动,我们在现场检查时抓不住他们销售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确凿证据,使查处有难度。针对这种情况,要求我们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行动要快速,深入群众调查取证,现场检查行动隐蔽,取得有效有力证据后再亮证执法,查处时有理有据,避免违法分子逃避违法行为。
   三部门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打击违法行为。首先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把好第一关,即凡是举行此种形式的活动,必须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经许可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的管理权限归工商部门,保健食品的管理权限归卫生部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权限则归药监部门。争取有关部门配合行动,共同查处,使违法行为不因监管部门的职能交叉躲避惩罚。

                         山东省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刘宁宁


本文关键词:,义诊讲座,违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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