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声明
2007/8/15 9:46:34作者:* 摘自:中国医药报 编辑: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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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就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以下简称"药物所")与绿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谷集团")的相关事宜,声明如下:
一、坚决反对夸大和混淆药物所与绿谷集团之间合作关系的宣传和广告
绿谷集团多年来以经营保健品为主。2000年药物所与绿谷集团联合投资成立了上海绿谷制药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药物所研制的新药-丹参多酚酸盐粉针剂,同时也开展一些其它新药的研发工作,但不涉及任何保健品。药物所历届和现任领导从未担任过绿谷集团的任何职务。药物所没有参与绿谷集团任何保健品的发明、申报、生产、销售、经营以及宣传、广告等活动,对这些活动一概不知情,没有任何关系。药物所没有为绿谷集团的保健品进行过任何研制、监制工作。任何夸大双方之间限定性合作关系的宣传和广告都上虚假的、完全不负责任的,也是药物所坚决反对的。
二、澄清中华灵芝宝(双灵固本散)的检测结果的有限性
上世纪90年代末和本世纪初,药物所接受绿谷集团的技术服务委托,为中华灵芝宝(双灵固本散)做过体外细胞试验和动物抗肿瘤活性检测,但从未为中华灵芝宝做过人体试验,众所周知实验性研究与人体实际情况是两个概念。体外检测结果表明中华灵芝宝在低浓度下对被测的肿瘤细胞株是无效的;在高浓度下,虽然对被测肿瘤细胞具有生长抑制作用,但该作用是由包括渗透压影响等物理因素在内的众多其他因素参与的综合性效果,而且此浓度在人体内无法达到,因此不能代表中华灵芝宝在人体内的实际效果。
绿谷集团在双灵固本散宣传材料中对上述检测结果没有进行全面报道,更缺乏科学的解释,这种断章取义的宣传对于缺乏抗肿瘤药物研究基本知识的患者起了严重的误导作用。另外这种宣传是在药物所和相关研究人员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展的。我所科研人中也从未在所谓的“中华医药杂志”上发表过任何文章。
药物所在过去数年中曾多通过多途径向绿谷集团严正指出上述虚假宣传的严重危害性,指出任何误导消费者的宣传都是极不负责任的,并申明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药物所及本所专家没有在中华灵芝宝(双灵固本散)的虚假宣传和销售中获得过任何利益。
三、严正谴责一切利用药物所和相关专家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法行为
作为国家药物研究机构,药物所一贯反对虚假和不真实的商业广告和宣传。药物所在此再次严正声明,谴责所有利用药物所以及本所专家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一切不法行为。上述不法行为不仅极大地损害了药物所及本所专家的名誉和社会公众形象,更为严重的是误导了广大消费者,特别是癌症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药物所和相关专家的名义继续进行虚假宣传的,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都将接受药物所的委托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
陈志坚 律师
林 钧 律师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一、坚决反对夸大和混淆药物所与绿谷集团之间合作关系的宣传和广告
绿谷集团多年来以经营保健品为主。2000年药物所与绿谷集团联合投资成立了上海绿谷制药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生产药物所研制的新药-丹参多酚酸盐粉针剂,同时也开展一些其它新药的研发工作,但不涉及任何保健品。药物所历届和现任领导从未担任过绿谷集团的任何职务。药物所没有参与绿谷集团任何保健品的发明、申报、生产、销售、经营以及宣传、广告等活动,对这些活动一概不知情,没有任何关系。药物所没有为绿谷集团的保健品进行过任何研制、监制工作。任何夸大双方之间限定性合作关系的宣传和广告都上虚假的、完全不负责任的,也是药物所坚决反对的。
二、澄清中华灵芝宝(双灵固本散)的检测结果的有限性
上世纪90年代末和本世纪初,药物所接受绿谷集团的技术服务委托,为中华灵芝宝(双灵固本散)做过体外细胞试验和动物抗肿瘤活性检测,但从未为中华灵芝宝做过人体试验,众所周知实验性研究与人体实际情况是两个概念。体外检测结果表明中华灵芝宝在低浓度下对被测的肿瘤细胞株是无效的;在高浓度下,虽然对被测肿瘤细胞具有生长抑制作用,但该作用是由包括渗透压影响等物理因素在内的众多其他因素参与的综合性效果,而且此浓度在人体内无法达到,因此不能代表中华灵芝宝在人体内的实际效果。
绿谷集团在双灵固本散宣传材料中对上述检测结果没有进行全面报道,更缺乏科学的解释,这种断章取义的宣传对于缺乏抗肿瘤药物研究基本知识的患者起了严重的误导作用。另外这种宣传是在药物所和相关研究人员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展的。我所科研人中也从未在所谓的“中华医药杂志”上发表过任何文章。
药物所在过去数年中曾多通过多途径向绿谷集团严正指出上述虚假宣传的严重危害性,指出任何误导消费者的宣传都是极不负责任的,并申明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药物所及本所专家没有在中华灵芝宝(双灵固本散)的虚假宣传和销售中获得过任何利益。
三、严正谴责一切利用药物所和相关专家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法行为
作为国家药物研究机构,药物所一贯反对虚假和不真实的商业广告和宣传。药物所在此再次严正声明,谴责所有利用药物所以及本所专家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一切不法行为。上述不法行为不仅极大地损害了药物所及本所专家的名誉和社会公众形象,更为严重的是误导了广大消费者,特别是癌症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药物所和相关专家的名义继续进行虚假宣传的,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都将接受药物所的委托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
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
陈志坚 律师
林 钧 律师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本文关键词:中国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律师事务所,共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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